环境保护部日前宣布废止一批文件,其中包括《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件”)。这意味着“黄绿标”不再使用。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2016年7月21日联合发布”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了。
通知上提到以下几点:
1. 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2. 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
3. 加大对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实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
(转自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