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东西(newhard)
文 | 晓寒
车东西5月22日消息,交通部今日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对共享单车行业下一步的发展与管理提出了方向性的意见,涉及车辆投放、车辆管理、押金以及共享电动车等细节。
《意见》将共享单车定义为分时租赁的非机动车,是方便群众进行短途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也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
目前,《意见》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反馈的截止时间为6月5日。
一、投放与管理:企业需有序投放,政府要推进配套设施建设《意见》指出,共享单车的管理主体各城市的人民政府,各地政府应该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策略,做好城市慢行系统的规划,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但明确指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目前,共享单车占道、乱停乱放等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亟待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配图为占道的共享单车)
针对这一问题,《意见》要求各地政府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定位,研究车辆投放机制,引导共享单车企业有序投放车辆。
在企业有序投放之外,《意见》还要求各城市要合理规划自行车交通网络和停车设施,推进自行车专用车道与专用停车点的建设,进而配合解决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
在对车辆停放进行的监督与管理方面,《意见》指出,共享单车企业要加强停放管理,地方政府则要加强相关的监督支付。具体来说就是共享单车综合采用电子围栏、经济惩罚、信用记录等措施来规范用户的停车行为。还要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以及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要。
多对各地的政府来说,要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责任,加强对共享单车企业的监督运营,对于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并限制其拖放。
二、运营与服务:加强行业标准建设,保障用户资金信息安全自去年夏天以来,国内的共享单车行业发展迅猛,先后有二十多家共享单车企业,在全国上百个城市投放了数百万辆单车。在行业发展如此迅猛的情况下,共享单车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就成了一个重要的事情。
《意见》认为,应该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制定团体标准;支持各地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城市管理、地形条件与用户行为习惯等差异化情况制定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企业标准。
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国家主管部门也应该推进共享单车国家标准的建立。
在企业的具体运营方面,《意见》也提出了几点要求,如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加强车辆的调度、停放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以及方便可用;要求共享单车企业与用户进行实名制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等。
在社会普遍关注的押金与信息安全方面,《意见》指出,首先是鼓励企业开展免押金服务,而对于那些实施押金用车的企业,要加强对押金的监督管理。企业要针对押金、预付款设立专用账户,接受政府监管,并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的押金模式。
最后,在信息安全方面,《意见》要求企业要将服务器架设在中国境内,需要收集的信息不能超过运营共享单车所需,并需要将收录的信息在国内存储和使用。
三、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本文在开篇就已经说明,《意见》将共享单车定性为满足群众短途出行和接驳交通的重要形式,要求各地政府积极引导发展,但是《意见》同时也指出,并不鼓励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发展。
国内较早从事电动自行车共享的公司7号电单车在其首次上线时,就遭到了深圳政府紧急叫停,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的态度。
不过随后出现了转机。
经过与政府的协商与沟通,7号电单车等公司随后又在南京、北京等城市卷土重来,并且在相关的交管部门得到了备案,并在旗下单车上安装了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配图为南京交管部门为7号电单车上牌)
车东西在之前的报道中,也介绍了像是猎吧、租八戒等共享电动车企业的快速发展情况。
事实上,从国家家庭交通工具市场的发展历史中我们也能看出,电动自行车正在大规模地取代人力自行车,因为追求速度与省力是人类的天性。
不过话说回来,《意见》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其未来对电动自行车到底采取何种态度还有待征求到的意见与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
结语:共享单车行业格局或将洗牌共享单车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但与滴滴等互联网出行服务行业一样,政策的介入也会对其造成重要影响。
之前上海、北京等地就已经出台了相应的共享单车管理规范,本次交通部再次出台指导意见,可以看做是国家层面对共享单车行业的管理态度,而国家层面态度的出台,也即意味着北京上海等地方性的管理规范即将真正实施。
在进行有序投放、加强运营管理、监督押金与预付款等政策未来实施后,共享单车企业之间的竞争将从快速拿钱抢占市场转变到加强运营调度与车辆管理等精细化运营方面。
竞争方式的转变必然会带来竞争结果的变化,即共享单车的行业格局或将重新洗牌。
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原文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分享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为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的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
——坚持多方共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二、实施鼓励发展政策
(三)科学确定发展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结合城市特点做好慢行交通规划,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四)引导有序投放车辆。各城市要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五)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各城市要合理布局自行车交通网络和停车设施,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要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六)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各城市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规范自行车停放。
三、规范运营服务行为
(七)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制定团体标准;支持各地结合发展规模、城市管理、地形条件、用户骑行习惯等差异化需求,制定运营、维护等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企业标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适时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运用生产许可、认证认可、监督抽查等手段,建立标准实施分类监督机制,促进标准落地。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八)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和方便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对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运营信息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九)加强停放管理和监督执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各地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监督,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十)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十一)加强信用管理。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
(十二)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十三)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采取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采取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国内储存和使用。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四)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服务。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公安、网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发展改革、价格、人民银行、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五)加强社会公众治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各方作用,支持制定发布行业公约,贯彻实施相关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
(十六)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