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林肯”竟是查封车 18万换回一包气 |
作者:[ 罗剑华 ]
来源:[
新闻晨报
]
|
|
晨报讯一辆二手“林肯”轿车,品牌、款型、成色都不错,一上市就被来自沈阳的张小姐相中。然而张小姐在付出18万元后却被这辆车弄得焦头烂额,最后迫使她向法院要求退车、还钱。
2000年7月,张小姐与上海振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产权转让协议书,以18万元的价格将牌号为沪A-B9666的灰色“林肯”买下。当初双方谈妥,车辆的转籍费用由张小姐负担,如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发动机号,或当地车管所出具证明不能上牌的,振祥公司将全额返还车款。
当月底张小姐付款后第一次驾车时,半路上“林肯”就发生了抛锚。她虽然后悔试开时没有仔细观察车况,但此时“林肯”已是自己的财产,她只能忍痛在这辆二手车上又花费了4.1万元牵引费和维修费。事后,她就质量问题与振祥公司交涉,但只得到了7000元补偿。车总算修好了,可“林肯”的过户手续却迟迟办不出。当年11月张小姐向车管部门查知,这辆“林肯”的最早车主是华顿国际集团(美国)驻上海办事处,因欠款纠纷,被闸北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法查封。1999年5月16日华顿集团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时,就非法将这辆车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振祥公司了。得知“林肯”属于被查封的车辆,张小姐一怒之下将振祥公司诉进普陀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车款,赔偿利息损失和汽车修理费。
法院认为,“林肯”是振祥公司从原车主转让获得,由于取得不合法,该公司并未获得车辆的产权,与张小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也应当无效。案件中,由于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振祥公司,该公司理应收回车辆,返还张小姐车款并赔偿其利息损失。近日,普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小姐的部分诉讼请求,但对其汽车修理费的诉求,因张小姐之前已经验收了车辆,未获法院的支持。(记者罗剑华通讯员华碧芳)
|
|
网站登记 - 我们的客户 - 搜狐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公司介绍
Copyright © 2003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00008号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