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联合发文要求:要充分考虑政策延续性和社会承受能力,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日前向各地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明确要求近期不得出台新的涉及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乘客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特别是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等方面的规定,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借机扰乱社会秩序。今后,涉及出租汽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要充分考虑政策延续性和社会承受能力,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把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谁管理、谁负责”。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政府组织力量对影响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各地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力度。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出租汽车招手即停、门到门服务的特点,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 《通知》特别强调,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取消。各地要坚决落实国家已公布取消的出租汽车管理费、场站管理费、交通安全费等收费项目,不得变换名目继续征收,也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严禁部门对出租汽车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制止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征收经营性收费的行为。要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行为,纠正企业向从业人员乱集资、乱罚款、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等做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