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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竞销禁令难行 中国摩托车行业要重组 |
作者:[ 刘金霞 尚志新 ] 时间:[ 2003年05月29日09:17 ]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 |
《关于处罚低价出口摩托车产品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实行已经近两个月了,这个“行业禁令”来自于4月1日刚刚成立的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摩托车分会,但它在机电行业已经算不上创举,此前关于彩电、空调等行业的类似限价联盟早就热热闹闹地上演过,随后相继心照不宣地自然流产。 摩托车行业的《暂行规定》是否也会重蹈彩电、空调的覆辙呢?据摩托车分会理事会秘书长杨振恒介绍,目前分会尚未接到一起相关投诉或举报。“但这并不意味着低价竞销的行为就得到了遏制。”江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摩托车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那些搞恶性竞争的企业来说,实际上这个规定起不了什么作用,它们原来怎么干现在还照样干。” “可能会有企业不执行这个规定,也会有企业对违规行为不举报,这样一来主管部门就可能不知道,自然也就无法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杨振恒也坦称,现在这个规定的实行效果如何全靠行业内企业的自律。 摩托车出口市场严重受损 据悉, 我国摩托车产销量已经连续8年摘取世界第一的桂冠,去年全国摩托车产量1292万辆,同比增长4.9%。当前国家产品目录内的摩托车生产企业有155家,生产能力在1500万辆,另有上百家前店后厂、产量形不成规模的企业还不在统计范围之内,总体能力预计达到2000万辆。我国从1990年开始出口摩托车产品,近几年出口迅猛增长。据海关统计,去年我国摩托车产品共出口创汇达12.74亿美元,同比增长14.8%,创历年出口最好水平。 但另一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去年摩托车出口创汇6.5亿美元,同比下降13%,平均单价从259.2下降到188.8美元,同比下降27% ;摩托车发动机出口单价从124.2亿美元下降到111.8美元,同比下降9.9%。 “我国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摩托车生产大国,但不是强国。”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会长李慧芬就此表示,由于国内摩托车生产过剩,国际摩托车市场竞争激烈,我国在摩托车产品出口中存在很多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产品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出口售后服务体系不够完善、国外投诉我们的摩托车低价竞销以及反倾销等问题,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这些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 对于低价竞销, 一些“守规矩”的摩托车企业有着切肤之痛与恨。“他们用无原则的低价拼抢出口市场,代价只能是以次充好降低产品的质量,结果不仅我们也被迫降价,还连带搞臭了中国摩托车的名声。”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在低价竞销中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守法经营的企业,长此以往,企业就难以有加大研发力度、提升技术水平的积极性。 “我们必须认识到,无论是从国家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大局来看,还是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来看,摩托车低价竞销已经到了不治理不行的地步。”杨振恒如是说。 据了解,低价竞销已经干扰了我国摩托车行业正常的外贸出口秩序,特别是重点出口市场,如越南、印尼、尼日利亚等市场,恶性竞争造成出口价格下滑,拼凑、套牌、假冒和低质伪劣产品充斥出口市场,出口售后服务跟不上导致出口产品的质量也大打折扣,使我国摩托车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严重受损,仅去年在菲律宾、墨西哥等出口市场,就出现了多起我国摩托车被当地政府查扣的恶性事件。摩托车分会在《暂行规定》中称,低价出口竞销将会给我国产业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劳动就业、出口增长以及企业效益等方面带来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低价竞销行为难以认定 为了遏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的低价竞销之风,于2000年10月应运而生的全国摩托车产品出口协调小组多次召开会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多项意见和建议,其中2001年初提出的实行全国摩托车产品出口无偿招标的建议得到了国家的采纳,在挽回中国摩托车的国际声誉、扩大产品出口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 但协调小组殚精竭虑的努力并没能有效阻挡低价竞销行进的脚步,此番取代协调小组的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摩托车分会又接下了这一重任。其成立次日就立即发布的《暂行规定》指出,摩托车产品出口价格低于该项产品的行业协议价格,或低于招投标的最低限价的(样品除外),为低价出口竞销行为。出口价格应以出口企业对该项产品应收或实收的外汇金额为基础进行计算。行业协议价格应由该出口产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对外贸易所需的储运、保险、管理、检验、佣金等费用加上合理利润构成。 据杨振恒介绍,这个行业协议价格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行就市,摩托车分会会定期组织专家、企业代表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协商确定。 “这个规定可操作性不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副部长冯飞对此直言不讳,在他看来,《暂行规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先天不足”。 “无论是政府还是行业协会,对低价竞销行为的认定都是一件技术性很强的事,而且调查者和被调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他表示,摩托车产业链条上有原材料采购、生产、储运等很多环节,单是“成本认定”一条就很难,在设备的先进性、当地劳动力成本的高低等方面,各企业之间会有很大差别,而且产品本身也存在着差异化,即便是同一型号的摩托车,在性能上、材料构成上也会有差别。 “这样一来就很难有一个政府的指导价或参考价,更不用说随行就市千变万化了。”另据介绍,WTO组织成员国在组织反倾销调查时都会选择一个参照系,而在中国摩托车厂家众多的情况下能否找到一个大家被认可的参照系,然后再基于行业平均成本找到一个平均行业协议价格,对此冯飞并不乐观,“再说低价竞争也有可能是企业的一种竞争策略,可能是为其长期战略而实施的一种短期策略,如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或扩大品牌影响等等。这在市场经济国家是一种很正常的企业竞争手段,在这二者之间作出区分难度也很大。” 需要行业自律组织 即便摩托车分会能够在某个时期确定一个行业协议价格,但这个价格的权威性究竟如何,杨振恒表示很难判定,“现在毕竟是市场经济,企业有很大的自主权,如果它们对此并不认同,我们也无可奈何。” “这个协议价格的约束力的确是个问题。” 冯飞表示,如果是企业自发形成的行业自律组织,其规定会有较强的约束力,而我国很多行业协会或商会多少都带有一些“二政府”的印迹,其规定的约束力大小就很难说了。 假如能够确定一个众厂家可以接受的行业协议价格,低价竞销行为是否能够就此销声匿迹呢?每每得到验证的“囚徒困境”理论不免令人心存疑虑。那位不愿透露身份的企业人士明确告诉记者,无论口头是否承认,任何企业都希望实现利润或利益的最大化,在心底也都会拨自己的小算盘:如果大家都能够遵守这个行业协议价格,大家都会从中受益,但我只要稍微降一点就会有更多收获;而一旦别人先下手为强,那我的定单可能就会被抢走。 “后一种情况的出现简直是肯定的。”他认为,在“如果你单靠苦口婆心劝人不要做坏事,这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人们总是有充足的理由来解释自己的所作所为,利益两个字就足以说明一切。如果本身就是一些散、乱、小企业,它们会更加无所顾忌。” 对此《暂行规定》在第十一条中高高举起了“大棒”:凡有低价出口竞销行为并经调查处理的,理事会视情况轻重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给国家和有关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予以经济处罚,该罚款交理事会用于支付调查低价出口竞销行为过程中所需的费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予以经济和工商行政并举的处罚,对于拒不执行者将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对相关产品或部分产品的出口配额申请权和投标权、暂停或取消其相关产品或部分产品的出口许可、直至暂停或撤消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权;此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 杨振恒表示,分会非常希望能通过一个案例来警醒整个行业。但对于如何确认具体的惩处标准并把握好分寸,他认为要由全行业共同来研究,而不仅仅限定在由300多家会员单位组成的理事会范围内,而这个协调的难度可想而知。 但《暂行规定》实行的难度还不仅限于此,“调查取证必然需要各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但地方保护又是让人非常头疼的问题。”杨振恒的语气颇有些无奈,“过去我们在调查的时候就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他们会以地方财政困难、工人下岗、社会不稳定等各种各样的借口来阻挠,这样的事情以后还会遇到。所以我们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宣传部门都能给予大力支持,多宣传企业要有自律意识。” 用行业重组解决问题 面对《暂行规定》遭遇的种种尴尬,杨振恒表示,摩托车分会的应对举措目前只能是依靠国家的支持和企业的信任,其中包括行业内部自律,“我们需要一种硬性规定作为尚方宝剑,从法律法规层面上给予支持,但现在还没有。前一段时间国务院要进一步整顿经营秩序,委托商务部来做这方面的工作,但由于‘非典’战役可能又要被延迟了。”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的主要条款几乎全文拷贝了原外经贸部的《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而这个早在1996年3月20日就发布的权威规定并没能让摩托车低价竞销行为停下脚步,反而在近几年愈演愈烈。 “由政府或行业协会解决这个问题难度比较大,搞不好就形成‘价格卡特尔’,这对国内外消费者的利益都会造成损害。”冯飞认为这样的结果也是政府所不愿看到的,而作为行业组织出台这样一个规定不仅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合适的。 那么摩托车低价竞销问题是否就无药可治了呢?冯飞认为并非如此。 “应该让市场决定一切,当然行业协会可以起到协调作用,但最终还要回归到竞争上。”他指出,依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不正当竞争往往意味着行业发展平均水平下降,有可能导致多败俱伤。 他指出,我国摩托车行业竞争目前是比较充分的,但其产业组织还有些问题,竞争手段比较单一,主要是依靠价格竞争。竞争有可能带来两个结果,一个是引发行业大重组,形成几个大企业;二是不排除有些企业实行差异化战略,如在研发、服务、样式等方面采用新的竞争手段。他建议,在现有条件下,对于两个或几个规模、实力基本对等的企业可以采取战略联盟的方式,如果企业差距比较大,小的或实力不强的就有可能被兼并或淘汰,“竞争将带来行业的大重组,低价竞销行为就会自然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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