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月起,上海市摩托车报废管理新规定正式实施。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助动车,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是自登记之日起,年限达到8年的;二是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三是车辆损坏严重的;四是车型已被淘汰、无配件来源的;五是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规定值20%的;六是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七是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
轻便摩托车、助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必须报废。三轮摩托车和两轮摩托车到达报废年限后,延长年限不得超过3年。在延长使用期间,车辆每年必须检验2次,在检测周期内,连续2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达到报废的摩托车应当在报废年限后12个月内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手续,并禁止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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