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商被一交通肇事案追加为被告,并被判负连带责任
未经客户同意,汽车销售商冒用客户身份证为其他客人购车入户,结果因交通事故同上法庭。记者近日从东莞市人民法院获知,东莞首例追加机动车销售商为被告并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已经审结。
不是车主竟成被告
深圳徐先生2001年3月在该市×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货车,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该公司办理入户手续。没想到一年后,名下多出了一辆汽车,还卷入一场交通肇事赔偿官司。
2001年9月某晚,来自湖北的汤某某和妻子刘某夜班后,骑自行车在东莞凤岗镇官井头凤兴加油站附近横过马路,被一大货车撞倒,送往医院抢救7天后,刘某伤势过重而死亡;汤某某一个月后康复出院。
肇事车的司机是重庆市人周某某,该车车主登记在册的正是徐先生。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驾驶的粤B/A5435大货车制动不良,而汤某某和刘某则在横过马路时没有注意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都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应负同等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汤某某将司机周某某和“车主”徐先生告上了法庭。周某某见情形不对,已躲得无影无踪。
徐先生则大呼冤枉,称粤B/A5435号大货车是汽车销售商冒用他的身份证代别人的车入户。据查,该车亦购自×建公司,真正车主是四川省人罗××。
借证入户责任连带
东莞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赔偿审判庭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追加罗××和×建公司作为被告。
×建公司承认罗××曾在其公司购买一大货车,因外地户籍人士不能领取深圳市车辆牌照,该公司利用深圳市人徐先生的身份证件办理了该车的入户手续。该公司业务主管在购车合同和入户协议上都注明“此车由罗××一人购买,与徐无关”,并加盖该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合同和协议中徐先生的签名都是罗××和姜某某代签的。
查明事实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57024.76元;因罗××是肇事车的实际支配人,对周的事故赔偿承担垫付责任,在周暂无赔偿能力时,由罗负责垫付;×建公司则对罗的垫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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