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费率市场化问题,在保险界、理论界、消费者之间并未达成共识。复旦大学保险研究所调查显示,被调查者对车险市场总体评价不高,大多数认为车险费率偏高,保险公司却认为已到了降无可降的地步。理论界一直在为保险是否“暴利”而争论不休。 为什么认识有如此偏差呢?一辆10万元左右的轿车,投保人最希望投保的是盗抢险,然而如没先投保车身险,就无法获得这项保障。如果上齐所有险种,需要4000元左右,而一但出险,怎么定损,往往由保险公司说了算。投保时一律按新车投保,一但出险,赔款往往要扣除很高的免赔额。在投保人看来,车险存在一种“暴利”,许多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也有同感。 公司也有自己的苦衷,车险的赔付率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同时,保险公司还要给付代理人以及车行等代理机构,加上保险公司其他的业务成本,剩余的利润并不多,某些省份甚至出现亏损。 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笔者提出以下意见: 通过互联网的平台,投保人和保险人直接交易。汽车销售商往往提供买车、上牌、办保险等“一条龙”服务,拿高额回扣,某些政府部门利用权力,代办车险分得一杯羹,车险成了“唐僧肉”,费率也就居高不下。去年广州试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华泰保险率先对车险费率“大减价”,车险费率调低55%至25%,家庭生活车险费每年节省支出2000元左右。然而,华泰并未赢得市场,业务量缩水10%。原因是汽车销售商以及某些政府部门垄断了车险营销市场,加上对于进入一个新市场的保险公司,其营销网络,服务和修理代理网络都未建立完善,给购买人带来诸多不便。 互联网用户的增长,保险公司应当找一条既可降低成本,又可以降低费率,吸引更多的投保人的营销体系。这就是车险的网上直销模式。美国30%以上的车险合同是通过这种形式签订的,它的好处是绕过中间环节的成本。进入一个有实力的财险公司的网站,在汽车保险栏上几乎都可以看到网上签单的平台。我国已拥有几千万用户的互联网,构建车险销售的B2C模式不是不可能的。虽然有不少保险公司拥有了这样的平台,然而在设计上大都过于简单,并且在宣传力度上不够,大多数的投保人并不知道有这样的一个直销平台。 二是加强车险费率体系改革,形成多层次的费率体系。 一说到费率市场化,就有人将其等同于费率的下降。不错,费率的降低是费率市场化带来的必然现象,但是,将费率市场化仅仅理解为费率的降低就过于狭隘。费率市场化应当说是一个综合的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我国开办车辆保险之初,考虑到工作简化的需要,对于车辆保险采取了“一刀切”的方法。 首先,只要是机动车,无论汽车还是摩托车、拖拉机等都采用相同的保单,只是在费率上有所区别而已,这种格局一直保持到现在。事实上,摩托车、拖拉机等其他机动车辆和汽车相比,无论是其面临的风险、运行的区域还是出险的概率都完全不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同的机动车辆适用不同的保单条款。我国的车险保单也应当根据不同机动车辆所面临的风险进行细分。 其次,在费率上没有体现地域的差别。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机动车辆在各地所面临的风险各不相同。这样就造成一个问题,在不可能发生某种风险的地方,投保人却有可能要为这种风险付出保费,比如,海南省的投保人要为雪崩这样在当地不可能发生的风险付出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根据我国幅员辽阔的情况发展“风险分离”的技术,即能将保单中的风险单独分离出来,单独定价,笔者建议可以先设计一个包含风险较少的标准保单,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时候如有其他的风险保障需要再以批单的形式予以承保,单独加费。比如,海南省的投保人可以选择不保雪崩,而选择投保台风。这种方法使得投保人具有了选择的余地,使得那些本来觉得自己没有必要花“冤枉钱”的潜在投保人改变想法,争取到更多的市场。表面上看,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可能会上升,实际上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也增加了,道理很简单,投保人自行选择的某个风险的费率肯定要高于无选择权的风险的费率,这和零售价总是高于批发价的道理是一样的。 再次,在费率上没有体现其他重要因素的影响,如投保人的性别、年龄、车型(包括车的品牌)等的区别。我们知道像车险这样的险种,其风险的大小和投保人具有很大的关系,不同的投保人其车辆所面临的风险及其大小是不同的,比如,对于女性投保人,超速驾车、酒后驾车的情况可能会少些,而当其驾驶某些不是很适合女性驾驶的车型的时候又可能更易发生事故。还有,车型对于风险也有很大的影响,如近年来三菱帕杰罗型越野车就出现了多起事故。而某些车型却保持了很好的纪录。保险公司应当将该区别在保单中体现出来。等到市场进一步发展,车险保单将愈来愈细化。我国目前的费率体现应当说是太粗放了,应当进行一定的细分,形成我国多层次的车险费率体系。
三是加强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降低成本,杜绝不正当的高额佣金和回扣、“人情赔付”等加大保险成本的现象。 车险市场中介收取高额佣金和回扣已经是公开的秘密,由于车险市场目前占据我国财产保险市场60%以上的收入,竞争十分激烈,各个公司只好竞相提高佣金,或是给汽车销售商高额回扣。因此,车险“暴利”的大头往往都被中介所攫取。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某些理赔人员不严格遵守理赔程序,进行人情赔付,甚至通过理赔受贿。比如,在某些赔案中,本不应该推定全损,但因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具有密切关系的或是有权力的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就按推定全损处理了,亏的还是保险公司。还有些保险公司故意制造假赔案,从上级公司骗取资金,建立自己单位的“小金库”。只要这些现象存在,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就降不下来。那么即使是再科学、再合理的费率体系也无济于事。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其内控机制,完善其内部的分工和制衡监督机制,进一步严格核保和理赔的独立性,控制赔付的审批权。同时,上级公司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检查。只有保险公司真正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讨论费率市场化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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