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介绍,条例中针对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存在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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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汽车召回(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详细]
从2004年至今,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已经走过了七个年头。我国目前的汽车召回的法规依据主要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过低。现行汽车召回制度是对汽车生产商们诚信的一种考验,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查看详细]
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处罚最高权限仅为区区3万元的罚款。相比较美国动辄以“亿美元”为计的处罚,国内的3万元罚款对于汽车厂商来说根本无法起到威慑作用……[查看详细]
现行的《召回管理规定》中,仅在第三章第十六对制造商的义务进行了六项简单说明,指出“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等……[查看详细]
新稿则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等八种情形做了规定,要求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更多]
征求意见稿对“缺陷”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更多]
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汽车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质检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论证。[更多]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告知车主停用。为保证召回顺利,有八种情形之一的,质检部门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更多]
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召回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并在2002年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更多]
韩国从1992年开始进行汽车召回,当年只召回了1100辆,无论是汽车厂家还是车主对召回的认识都不十分清楚。但随着政府对汽车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车主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召回数量在不断增加……[更多]
法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也有了相当长的时间,对缺陷汽车召回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