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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要念好执行的经 充分考虑可行性

2012年10月30日07:29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孙金凤

  中国消费者等了十年之久的汽车缺陷产品召回条例,终于有望在年底实施。对于饱尝不平等待遇的中国汽车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近年来,尽管国内汽车召回数量有所增加,但相比世界其他主要汽车市场而言,无论是召回的绝对数量还是召回车辆占车市销量的比重都相差甚远。以2009年为例,美国新车销售1043万辆,召回1784万辆,571次,相当于销量的170%;日本新车销售460万辆,召回311万辆,291次,相当于销量的150%;中国新车销售1364万辆,居全球第一,召回136万辆,56次,仅为销量的1/10。这显然不能解释为中国汽车质量更佳,而只能说明召回制度有问题。

  旧版的《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仅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惩罚力度弱,仅以3万元为上限;厂家责任和义务不明确。这导致的结果就是对厂家约束力不强,达不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核心目的。此次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不仅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而且对企业的约束和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

  但是也有人担心,虽然有了《条例》,但其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也要充分考虑。召回《条例》执行的最大难点一是设计缺陷、产品质量问题的认证。汽车召回解决的是产品设计制造不符合技术法规基本要求,存在严重安全缺陷或隐患的情况,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这意味着政府首先要解决的是当前的技术法规是否满足需要,为认证缺陷产品提供可供参考的标准。目前我国没有第三方召回检测机构,因此,为保证公正及公平性,尽快建立第三方检测机构也是必须的。

  另外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监督与执行的独立。从目前的《条例》看,缺陷调查由谁来执行,谁来监督都有不明确之处。因此在汽车召回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如何把这一法规体系尽快完善,更为重要。此外,业内人士还指出,应该加强消费者对召回的监督。现在的召回办法仅赋予消费者投诉权,应该还有向政府机构的召回申请权、对召回有关情况的知情权、对召回结果的反馈权,包括再次投诉权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目的。

(责任编辑:黄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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