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今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要求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自召回计划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并根据召回计划组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条例拟规定生产者应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及维修记录,如实记录经营的汽车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维修情况等内容。经营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xqc@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