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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丨反垄断指南第三次工作会议再提六大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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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说汽车人都会关注

  

  自2014年起,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共查处12起汽车业案件,总罚款额20.47亿元。对于汽车行业从业者而言,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哪些情形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主张个案豁免?哪些可以算同质配件?……尚有诸多问题亟需《汽车业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加以更明确的指引。这些疑问都在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于1月7日举行的汽车业反垄断指南第三次起草工作会上有所涉及。

  汽车业反垄断指南第三次起草工作会在京召开

  1月7日,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这是继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发改委反垄断局”)去年8月和10月后第三次公开召集汽车业代表征求意见。来自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委,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奔驰宝马大众丰田比亚迪吉利、通用、沃尔沃路特斯等20家车企,马勒、博世、万向等5家配件企业,国机、广汇、庞大等6家经销商,以及君合、大成、年利达等10家律师事务所共50余家单位相关负责人参会发言。与会人士普遍表示,深刻感受到反垄断局制定《指南》时秉承的公开透明、开门起草、集思广益的理念

  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在会上指出,《指南》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预防汽车业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促进汽车业健康发展,增进执法透明度,降低汽车业经营者合规成本。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进一步听取意见,推进制定工作。

  据悉,不出意外的话,《指南》将于今年5月上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进行审核。

  热点一

  《指南》如何界定同质配件?

  根据《指南》草案,同质配件,又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质量不低于汽车初装零部件的售后配件,但不包括原厂配件。对于同质配件由谁来制定标准,谁负责检测认证成为参会人员讨论热点。

  上海大众代表指出,同质配件虽然定义上要求质量与原厂配件相一致,但希望由车企决定同质配件是否符合原厂配件的质量。吉利汽车代表表示,同质配件对于打开市场竞争很有利,但到底是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体现还是在《指南》体现可再斟酌。广汇集团表示,希望关于同质配件给予进一步说明。霍尼韦尔代表也表示,如果同质配件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检测认证,认证标准是什么?

  对此,中国汽车维修协会代表魏同伟表示,同质配件的定义,首次提出是在2014年9月交通部下发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同质配件有统一的编码规则,全程可追溯。去年9月,同质配件有了国家标准,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中国汽车维修协会正在搭建标准化委员会,促进标准体系的建立。而同质配件的检测则由第三方具有国家资质且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来承担检测工作。

  关于同质配件问题,卢延纯指出《指南》不是万能的,有些问题不属于《指南》的范畴,比如同质配件的标准和检测、双标件的质量保障等问题应由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规政策加以规制。就《指南》有关同质配件的内容,反垄断局徐新宇处长对记者表示,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指南》明确在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供应商,没有正当理由不应限制授权维修网络成员外采同质配件的权利,这一指引旨在促进汽车售后市场有效竞争,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

  热点二

  二手车限迁问题为何写进《指南》?

  此次《指南》涉及了二手车限迁的相关问题,对此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处长肖荣臣表示,国务院也很重视二手车限迁问题,现在很多城市都出台了二手车限迁政策,严重影响了二手车的流通,影响整体汽车市场发展。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后市场委员会秘书长许海东表示,此次《指南》对二手车限迁、配件等难点问题都有涉及,难能可贵。有律师代表表示,二手车限迁目前是汽车行业矛盾集中处,是改革的深水区。

  热点三

  只有新能源车推广期纵向价格限制可豁免?

  《指南》草案列举了汽车业经营者基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主张个案豁免的纵向价格限制的4类常见情形:新能源车推广期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仅承担中间商角色的经销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政府采购中的转售价格限制;汽车供应商电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

  其中,对于新能源车在推广期的豁免内容,通用、吉利等多家车企代表表示希望把新车推广纵向价格限制的豁免期适用全车型而非仅新能源车,对所有新车推广期给予适当保护。对此,卢延纯回应说,新能源车推广期纵向价格限制可以主张个案豁免,符合汽车业发展方向,是我国一项重大的产业政策,但针对车企提出的意见,反垄断局将进一步研究论证。

  热点四

  车企强定销售合同可能构成垄断?

  汽车生产厂商与经销商的矛盾由来已久,由于生产商全面掌控市场,并拥有绝对话语权。在此次《指南》草案中,经销商的自主权得到了有效保护。

  针对《指南》关于汽车供应商不应对经销商强制规定不合理的整车与售后目标,一汽大众奥迪代表询问,如果车企和经销商就此达成一致签署合同是否算强制?福特代表表示,给经销商制定销售目标可能实际产生促进竞争效果,提高服务质量,如果没有销售压力,经销商售前售后服务质量并不一定有所提升。正通集团代表则表示,汽车业纵向垄断中强制搭售和不合理的销售目标的相关内容实操性比较差,如何界定强制和不合理?激励和强制在实操中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对此,卢延纯表示合同应当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但在实务中存在单方制定销售目标,强制对方接受协议的情况,排斥竞品进入授权渠道。在此情形下尽管签订合同,个案中有可能构成垄断行为。

  热点五

  《指南》与《办法》等政策应保持一致?

  近期,《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对此,吉利汽车代表建议在《指南》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说明与《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关系。现代汽车丰田汽车的代表均表示,《指南》和《办法》有一些定义还存在出入,比如二者对汽车供应商的定义就不太一致,应该保持一致。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沃尔沃代表。他认为,从立法一致性的角度上看,《指南》、《办法》应在相互均有提及的内容上予以统一或做好援引。

  卢延纯回应称,《指南》与《办法》、《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在进一步制定工作中会对同一概念加以协调,不会存在原则性冲突。

  热点六

  《指南》应“模糊”还是“明确”?

  会上,多位代表希望《指南》的概念和指引能够进一步明确。沃尔沃代表表示,《指南》关于汽车的定义是否仅指乘用车,应予以明确。比亚迪代表表示,《指南》中针对“在新能源车推广期,短期(如6个月,从汽车供应商就具体车型发出第一张批售发票之日起算)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对于诱导经销商努力推销……”的表述,其中“短期”对于执法者和业界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期限长短最好能明确。

  卢延纯指出,《指南》旨在增加执法透明度,表明执法机构的理解、认识、态度、方法和分析思路,供企业参考,从而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垄断行为本身是不确定的,同一件事发生在不同企业可能导致的竞争效果也会不同。判断是否为垄断行为要看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带来好处还是坏处,要进行个案研究。商业行为千差万别,指南无法对期限长短等给出确定的描述,只能举例说明,否则将挂一漏万,导致企业根据《指南》机械调整商业行为,违背《指南》的初衷。反垄断局不对企业行为进行事前审查,但不排除对有关问题进行事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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