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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广州消息(谭亦芳)迄今为止,国内尚未对二手车的评估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评测体系,也未明确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办法,这已成为阻碍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的“瓶颈”。近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一份名为《二手车流通暂行管理办法》(讨论稿)的文本已派送到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负责人手中,国家商务部正就其文本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待修订后酝酿出台,将取代1998年出台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二手车”取代“旧机动车”名称
据了解,在国家的正式文件上,一直没有出现过“二手车”,有的只是“旧机动车”。在《二手车流通暂行管理办法》(讨论稿)中,首次明确地将“二手车”定义为“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的汽车”,其内涵与“旧机动车”相同。尽管只是提法上的不同,不少企业负责人却表示,“旧机动车”让人感觉车辆很破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消费情绪,而实际上很多七八成新的车也流入二手市场;“二手车”则通俗易懂,提法上也更中性,同时与国际惯例接轨。
交易市场与经纪公司不得参与经营活动 讨论稿中,将二手车的交易、经营、经纪等概念明确划分开来,规定:二手车交易是指二手车经营和直接交易活动:二手车经营是指二手车收购、销售、置换、拍卖、委托代理等经营活动;二手车经纪是指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撮合交易并收取佣金的中介服务活动;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纪公司均不得参与二手车经营活动。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认为,在管理条例上对交易市场、经纪公司、经营公司、鉴定评估机构的职责和经营范围进行区分,有助于堵塞行业黑洞,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交易市场面积不得低于一万平方米
讨论稿对行业门槛进行了明确规定。如二手车交易市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二手车经营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固定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具有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和鉴定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拥有5名以上的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和至少有一名注册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等。对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实行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未经注册登记的鉴定评估师不得执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所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负有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交易中,二手车经营公司、拍卖公司对所销售的二手车应当标明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和售价等技术、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二手车流通暂行管理办法》经修订后,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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