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车主期盼多时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出台,借着“3·15”的东风,国家质检总局今日将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推出这一政策。该政策将于2004 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随着汽车消费日益红火,申城私家车总量目前已突破20万辆,不过与汽车消费有关的投诉也快速增加,去年市消保委受理汽车消费投诉407件,是2002 年投诉总量的2.5倍,而同期全国消协受理汽车投诉量5651 件,比2002 年的3919 件增长了44.2%。 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为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制订了惩处办法,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起草这部规定的有关专家介绍,制造商发生下列三种情况将受到惩处:一是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二是制造商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三是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 另外,制造商拒不执行指令召回的,将被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将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缺陷汽车召回,是否要消费者承担一定费用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召回对消费者是免费的。 这位负责人说,汽车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一般召回是以更换、修理缺陷部件为主要特征,具体召回活动由制造商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此,召回对消费者一般是免费的。 有关专家提醒广大车主,缺陷汽车被召回并不等于旧车退还厂家,再换新车。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汪立昕说,召回所说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这种缺陷更多地表现为潜在的隐患。召回是针对群发性的故障,而不是偶然性造成的个案。产品某一方面有缺陷,并不意味着产品整体不好。如2003 年发生群发性故障的几种车型,都是技术含量十分高的汽车产品。 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要求,对于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负责。 据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于献忠介绍,为了使缺陷汽车管理制度建立在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将选择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的检验机构、组织建立专业配套的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必要时委托进行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技术检测和确认等工作。目前:上述工作已有初步方案。 此外,《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于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秦红 实习生 蔡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