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无业人员王玉东,在根本没有办理贷款购车经济基础的情况下,两次提供虚假收入证明骗贷购车,之后又将两辆新车抵押变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令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40岁的王玉东在已背负巨额债务、根本没有办理贷款购车的经济基础、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于2003年1月17日,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通过签订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的方式,骗取北京今日新概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其贷款做担保,贷得47万元,并用其中的41万余元购买了1辆奥迪A6 1.8T型轿车。一个月后,王玉东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借款,并在2个月后不再还款,奥迪轿车至今下落不明。
同年2月18日,王玉东又故伎重演,以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为手段,通过签订消费贷款借款合同,骗取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为其贷款做担保,贷款25.38万元,购买了1辆风神蓝鸟牌轿车,没过多久,为了换取现金又将所购新车抵押给他人借款,贷款至今未还,且其购买的风神蓝鸟牌轿车也至今不见踪影。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玉东不服,遂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玉东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方法,利用所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以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所判罚金数额及判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亦没有不当之处,且审判程序合法,应该维持。
(责任编辑:俞劲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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