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在北京的一个外地“刁民”因在同一地点、因同一性质的105次违章行为,终于被交警给拿下,并且被课以重罚:开出了万元级的,单一行为违法之最而可以申报吉尼斯记录的巨额罚款单。
为此拍手称快者有之:这久走夜路者终遇上了“鬼”!
鸣不平者亦有之:对于这同一地点、同样性质的违章,竟然要让他玩够百次才来惩办,那么法律要追究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同时对那些只违法了十次八次,可每次违法的结果都将是人命关天,然而尚未受到惩处的人是不是大有人在呢?
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时间已经一年多了,从此对于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有了严格的法律准绳与执法依据,与此同时,新交法中以人为本的精神亦让人在感受到了法律威严的同时,更体现出了一种对公民的教育与保护作用。
然而在车辆日益剧增,道路与车辆之间的矛盾日益激烈的今天,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一些基本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改善,或者说引起了有关执法部门的足够重视呢?
从两个老大难问题中可以看出些什么?
前些日子笔者自驾车在一些省市跑了不少路,感到整个行车的环境正在得到卓有成效地改善:路牌系统日益完善,许多地方不用看地图也能顺利找到目的地。新路在不断地增加,老路在不断地改良与完善。
但是一些基本的事故诱发因素却仍然长期得不到治理,驾车人依然我行我素,譬如说慢车、重车无论是在高速公路或者是其它道路标线明显的道路上长时间占用快车道、超车道,以及在夜晚会车时不改变远光灯的问题。
开车的人,执法的人都知道,由超车所带来的交通事故在一切恶性交通事故中可能要名列榜首。如果在违法的情况下去超车,特别是被迫地从右边去超车,其危险性更是不言而喻的。可在今日之道路上,无论是在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江浙、广东,还是经济落后的西部,违法占道行车这个最基本的问题都同样的存在,而且都见不到执法部门对此严加管理与惩戒。
说到夜间行车长期使同远光灯的问题,也是个老问题了:虽然说落后地区因为是经济落后,于是文明水准自然也要低些,但是会车时反而还会变光礼让。可是在经济发达的江浙、广东地区,此问题显得更加严重,因为车好、人牛,或者说是人占车势,这用远光灯刺激别人好像成了摆阔气与玩气质的象征。
在这些富裕地区,甚至于根本就没有夜晚会车要变光的习惯,以至于有人还发明了一种专门应付对方远光灯刺激的,叫做“防眩目眼镜”的专利产品,听说有关部门还把它郑重地推向社会,真让人感到啼笑皆非!
道路上的文明似乎与经济发达与否关系不大
各行其道,礼让行车这些在发达国家已经是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了,可现在哪怕是在我们经济与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也还在大成问题。于是我们不得不提出与必须面对这样的问题:面对日益剧增的车辆,面对日益剧增的道路与车辆与驾驶者之间的矛盾,我们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除了要拿出科学化管理的新招外,对诸如上面提到的基本的、业已是老大难的问题是否先从基础抓起、抓好?
如果说“衣食安而礼义兴”的话,这至少在当今国内的道路上是行不通的,只要你是个经常开车上路的人,只要你是个经常在各地跑的人都可以看到这一点,除非你对此熟视无睹,习以为常。
我们对于就车论车的问题似乎讨论的太多了,谁兴谁衰,该这该那,口诛笔伐。可车是要人来开的,开车上路是要有规矩可循的,与车相关的环境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但是在这个可以说关乎人人安危的问题上,反而是避重就轻。作为车的问题来说,谁兴、谁衰是个大浪淘沙,物竞天择的问题。
可是道路环境,行车的规矩是人命关天的,是要人为地去用心管理、控制与引导的,而绝不能靠付出惨重的鲜血与财产的代价来搞“自然进化”。随着车辆地不断增加,我们在道路上因为环境与规矩脱节的问题而付出的代价已经够惨重的了,我们是否还将在一种熟视无睹之中,对全社会都息息相关的交通安全问题放任自流? (责任编辑: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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