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局四家管理机构共同发布了2005年第2号令,大家期待已久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实施。商务部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二手车流通市场在中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这一市场既可方便二手车交易,拉动消费,又能够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 ”
在新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新亮点:第一,以往旧机动车流通只有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可以进行,而新的办法中则引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等概念,打破了垄断,扩充了流通渠道,建立了竞争机制。
第二,新办法在实施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的同时,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提出了明确的经营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将评估选择权交给了消费者,同时将认证体系与销售体系分开,成为独立的“第三方”。这不但可以减少以往旧机动车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借机强制乱收费现象,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可以获得“客观、真实、公正、公开”交易依据的平台。
第三,新办法简化了二手车交易:交易完成后,卖方向买方交付的各种凭证和证明只须:《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和车辆保险单。须不再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原始购车发票等。这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不必要的交易前提,使二手车的卖方市场活跃起来。
第四,在转移登记手续上,旧办法并未明确提出谁应负责办理具体手续;而新办法中,则提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都应当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或代办。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服务上的转变,拓展了市场服务功能。
第五,新办法明确提出在交易中要使用专门发票。据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已经下发了《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年10月1日将正式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这就为国家税收单位明确税费来源,与相关部门审核税收数额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使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及消费者“心中有数”。
第六,新办法中,外商不但可以通过投资,还可以通过并购进入到国内的二手车流通领域。这是我国遵守加入WTO承诺,进一步放开汽车销售领域的举措。新办法规定,外商不但可以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而且还可以建立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这一举措不但能够拉动二手车市场的发展,更能增加竞争,刺激国内经营者的发展潜力,提供一个可学习借鉴的机会 (责任编辑:常亚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