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是这样说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
依据以上条款,北京的一位普通奥拓车主刘寰于北京南二环主路撞死行人曹志秀一案12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该路段属于封闭路段,不允许行人通过,亦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即死者曹志秀违法在先),但法院适用新交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判车主承担一半责任,令其赔偿15.088万元(其中包括5万元先行垫付的保险金)。
这是新交法实施之后的“第一案”,以后的案例必将援引或参照该判决的赔偿方式及额度。因此,就显得很有细看的必要。
细看之一:A君得不治这症,家境不允许A君治病耗钱。于是A君可到任何一处封闭公路上,等到高速驶来的汽车离自己只有100米时站到路中。驾车者定然猝不及防,撞死A君。若驾驶员停车报警,也就算了。若驾驶员试图逃逸,按事先设计,请好友记一下汽车牌号,维护事故现场并报案。驾驶员未及刹车,负全责,大赔;若刹车的,但百米之距断然不足停住汽车,也要小赔。预计A君家人可收入15-60万元。
细看之二:B君在某封闭公路路基树林中调戏少女,被人发现而逃跑,慌不择路,翻越护栏冲上封闭公路。此时一辆汽车驶来,避让不及,将B君撞死。B君调戏少女,罪不至死。司机无责,如何赔偿?
细看之三:将上一情况略作转换,被调戏之少女欲逃脱B君,慌不择路,翻越护栏冲上封闭公路。此时一辆汽车驶来,避让不及,将少女撞死。少女无辜,B君有罪。少女已死,家人索赔。司机无责,如何赔偿?
细看之四:C君突然违法走上封闭公路,正值一辆满载乘客的大客车高速驶来。司机见C君,条件反射打方向踩制动以图不要压死人,但情急之下操之过及,大客车侧滑撞到护栏再腾空而起飞出公路掉进路边山沟,死伤者众。试问:违法者生命重要还是乘客生命重要?
细看之五:也举个反面的例子。如果不对驾车者实施较苛刻“无责赔偿”法律,则驾车者杀害不相识之路人容易至极。某日一司机在某封闭路段驾车,见D君横穿公路。司机如果刹车,可以避免撞人,但因为无责赔偿力度较小,他就可以不踩刹车,压死D君玩一回心跳。
说到这里,笔者意思是:中国的法律,不能搞成撞了由司机负全责,也不能搞成撞了白撞让司机轻松杀人。于是,要有个对双方都有所制裁、制约的方案,体现公平。目前的新《交法》,似乎明显有利于路人,偏袒太过。所以我认为,处理交通事故,大体上应该是:无责司机对死伤者有一定补偿,但不应该高额赔偿,新《交法》相关条款还是改一下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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