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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听证可能性有多大?

  如果不是去年经历了一次交通事故,身为律师的刘家辉不会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有这么一个“荒唐”的无责财产赔偿。“别人撞我的车,交警判定对方全责,对方给我修了车,但我也要赔他400元。

  自交强险去年7月1日实施以来,很多人都有与刘家辉相似的困惑。如果您有类似的经历或者对交强险有什么建议,请发邮件至a18@ynet.com。

  保监会同意举行听证的可能性有多大?自北京律师刘家辉向媒体披露,准备就交强险“无责赔付”及保费费率过高问题,申请交强险听证以来,“可能性”问题成为广大机动车主关心的问题,昨天(4月7日),刘家辉律师就此做了回应。

  刘家辉表示,自己做这件事情没有与保监会沟通过,因为这是涉及到广泛公众利益的事情,交强险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我申请听证不适合请朋友引见以私人身份去做这些工作”;她还认为,自己作为与交强险这项行政许可的重大利益关系人,依法向保监会提出听证申请,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个机动车车主的权利,“正如同我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事先与法院进行沟通一样,申请听证事先沟通也没必要”。

  至于保监会同意举行听证的可能性,刘家辉表示,无法作判断。《行政许可法》第46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她认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听证要求的条件不仅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而且还得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才行。“关于交强险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这一点应该大家都有共识;如果保监会认为不需要听证,那也应当告知我们不需要听证的理由。”

  刘家辉说,“保监会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力机关,我们是听证申请人,对方当事人则是被许可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在听证会中的地位类似于裁判。我们想,保监会应当是保险市场公正的监督管理者,而不应当是部门利益的代表和保护伞。作为交强险的重大利益关系人,我们通过合法的途径向其反映问题,这应该是保监会欢迎的。如果保监会偏袒、维护保险公司乃至保险行业的部门利益,那么保险行业将会丧失基本的行业信用。

  读者观点

  关于交强险的三个疑问

  我们相信,交强险的实施,是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进行治理的举措之一,我们也相信,这个险种主要是从尊重生命和保护生命的角度推出的,有车族都会理解这一点。一般人们对出台的险种是不大过问的,可在出险以后,才发现有诸多的不合理。所以有如下问题需要弄明白:

  一是某专家所言的“交强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完整的统一周期可以计算,因此现在说贵还为时太早”令人不解:既然还没有一个可以依据的计算方法,那现在的交强险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是拍脑门的产物还是情绪化的产物?抑或是某些部门利益驱动的结果?现在绝大多数有车人不是一掷千金的大款,还是要对车的支出精打细算;到底是多少,要说清楚,贵也要贵个明白。如果说世界通用,除了对生命的保护之外,对消费者(这里包括纳税人)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很多先进国家通用的规则。所以,对于向这些有车族的征收钱款的计算,是不是应该透明一些,让他们得到起码的尊重呢?

  二是该险种中机动车之间的无责赔偿令人不解:为什么要无责方向有责方赔偿(注意,这里说的是机动车之间的无责赔偿)?难道这种无责赔偿也“世界通用”吗?即便真的是,是不是考虑其中有无适合我们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呢。说到“世界通用”,我认为不能把它作为一个法规或规定是否可以实施的依据。道路交通中的关系与生活中诸多关系一样,需要所有参与者遵守一些必要的规则,所以,不论强者或弱者,都应该依法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大多数人都对交强险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制订该险种的有关部门就不能视而不见,至少应该有一个听证的过程。对于交强险,需要用车的消费者是没有丝毫选择余地的。无责赔偿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理念,那么,制订某种强制性条款,是否也要有些对有车人的尊重呢。

  

  三是某专家向大家提出的反问“尽管对方有责任,我们就该撞他吗”,这句话听起来令人感到是在歪曲眼前话题的本意。如果我这样反问一句:因为我不该(不能)撞你,你就可以不负责任吗?那么结果是:一是我们说话跑了题,二是听着别扭,很像是在中伤对方,也违背了我们这个议题的初衷。(樊大彧 王亚克)

  ■文/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

  读者质疑

  交强险到底保障谁的利益

  我是一名驾龄10年的女司机,10年来交的车险保费99%都奉献给了我国的保险事业,这倒也没什么,毕竟是为自己和他人买了个踏实。关于交强险,我至今弄不懂(我在1月份续保时已经上了),如果说它是保险,可它保障的既不充分也不够用;如果说它是募集的救助基金,那么以保险的形式建立救助基金是否合法呢?即使合法,是不是也应该自愿缴纳呢?把社会救助、政府援助和保险的责任都压在遵纪守法的司机头上,和给杀人者判了刑,却要求受害人从保险金中拿钱补贴杀人犯有什么不同呀?同情心替代不了法律的公正。我支持刘律师的做法,我愿意随时加入到他们中间。

  

(责任编辑: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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