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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热议:“无责赔付”走向何方?

  “道交法第76条”修正草案公布后引起各方热议

  经历了“撞了白撞”,再到人、车事故机动车负全责,近日,“道交法第76条”再次讨论修改,该条款中如何判定机动车无责情况下的赔偿责任,才能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人文关怀”成为了争执不休的话题。

“撞了白撞”客观上对行人及非机动车一方不够人性化,而“机动车全责”又对机动车一方不够人性化。由此看来,对于“道交法第76条”是否应该修改的问题,目前已无任何异议,之所以各方面仍处于争论状态,主要是对该条款如何修改存在不同观点。

  修改建议

  交强险限额内 实行无责赔付

  针对“道交法第76条”的修正,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应当更加明确以保护生命为核心的立法宗旨,在交强险保障范围内实行机动车无责赔付的原则,赔付内容应只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无过错则不应再承担责任。同时,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实行强制保险制度的其他国家通行的一种做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针对“道交法第76条”的修正也指出,在人、车事故中,有证据证明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在事故中造成受害人死亡和重伤的严重情况下,受害人直接损失的10%,则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分担。

  专家观点

  “道交法”应更加科学化、人性化

  机动车无责也应适当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海商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贾林青副教授担心目前社会舆论把利益趋向过于集中在司机身上,从而忽略道路国家安全政策对社会公众的安全保证,他表示,“与机动车相比,道路上的行人显然处于弱势地位。”

  而对于“道交法第76条”的修正草案所归咎的责任问题,贾林青指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规定,来自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比较符合现实的修正办法应该是坚持机动车仍然承担无责赔偿的前提下,扩大机动车免责的范围,即在原有免责条款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的基础上增加“过失及重大过失”等范畴,这样才更能体现公平性,而且也维持了“人文关怀”的初衷。

  第76条间接纵容了行人过错

  “道交法”制定之初是由公安部起草,后提交法工委的刑法司,属于刑法或者行政法的范畴。此次对道交法的进一步修正目的就是让该法律规范能更加合理化、科学化、人性化。

  经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等多位专家研讨后发现,“道交法第76条”所涉及内容属民事法律范畴,还涉及侵权法和保险法等问题,同时该条款制定之初并未征求民法学界专家的意见。大部分专家认为,“闭门造车”让“道交法”至今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2005年闹得满城风雨的“南二环奥拓车撞人案”让更多不开车的行人了解了“道交法第76条”,最终判处车主赔偿15.69万元的结果也让其倍感压力。更有甚者,深圳曾出现机动车无过错被判80万元的巨额赔偿。大部分司机认为判罚过重,第76条规定内容有些偏颇。

  也因为“道交法第76条”的实施导致司机长时间形成了一种被动局面。“要是与骑车或者走路的行人撞上了,只要对方表示无碍,不管车剐成什么样,都巴不得赶紧走人。不然,交警一来,机动车肯定全责,到时候赔钱不说,工夫也搭不起。”司机孟师傅如是说。

  此外,因“道交法第76条”中对行人过错行为的间接袒护,导致了行人一些不良交通行为无法有效制止。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有2.6万余名行人死于交通事故,占到交通事故总死亡的24%,又有将近9万余名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严重伤害。据记者了解,行人闯线、闯红灯屡禁不止,对路口信号灯的置若罔闻是引发恶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机动车无过错就应该免责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尖锐地指出,“"道交法"中过于泛滥的人文关怀导致的结果只是助长了行人藐视交通法规以及"碰瓷"现象无法有效制止。”

  据介绍,自“道交法”实施以来,各方面因素导致“碰瓷”现象屡禁不止。2006年7月21日,北京的王先生刚出自家小区就被一中年男子骑车拦路,随后该男子突然故意向王先生车的一侧倒下,摔得后腿部轻微擦伤。事后该男子要求王先生赔偿200元。后经讨价还价,王先生给了那人100元了事。2007年7月,刘某因“碰瓷”制造事故17起,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因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2000元。2007年10月,海淀法院和丰台法院审理两“碰瓷”团伙。据悉,其中6人的团伙因涉嫌“碰瓷”59起而被公诉机关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伙犯罪嫌疑人则以“碰瓷”骗保4万多元。除此之外,类似的“碰瓷”事件仍时有发生。

  王卫国认为,事故完全是由于行人过错引起时,应该是免除机动车责任,而不仅仅是减轻责任的问题。“道交法”中明确规定了唯一可以免责的情形是“受害人故意”。但“故意”是一种主观判断,要证实有极大的难度,因此,这唯一的免责条款实施过程中却是名存实亡。

  王卫国告诉记者,“在国际现行立法中重大过失和故意属于等值行为,因此,对方有重大过失也应该是可以免责才对。如果立法规范导向的结果是有人放任自己的行为,增加了交通安全的风险,增加了一些人受害的几率,那么就不能说这是真正具备人文关怀的立法。”

  记者手记

  毋庸置疑,大家都在盼着“道交法第76条”尽快修改。无论是司机,还是行人、非机动车,也都希望在这次修改中能得到公平待遇。如今开车的人越来越多,交通环境也日趋复杂,对于行人来说,当然希望自己的人身安全通过法律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司机们也希望在道路上能与行人和非机动车和谐共处。因此,第76条的修改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看能通过什么方法把这碗水端平。法律不应该偏袒谁,更不应该忽略任何一方的实际感受。“人文关怀”不应当局限于行人,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责任面前也应如此。

  行人无视交通法规、碰瓷等都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谁不想让这些现象早日被清除?所以,我们盼着能看到一则公平、合理却又不失人文关怀的新条款出台,让每个走在街上的路人、开车上路的司机都踏实、都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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