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在北京会议中心会议楼19会议室举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调整听证会,以下是郑伟代表发言。
郑伟:我想借这个机会谈六点意见:第一,不赞成一概取消无责赔付。《道交法》第76条第一款存在缺陷,但是修法的方向不应是一概取消无责赔付,而应该是强调即使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也应区分机动车与机动车,所谓的车车,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也就是车人两种不同的情形。
第二,根据公布的数据,自己做了一个初步的测算认为,2006—2007年度的交强险业务总体是有盈利的,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经过初步的测算可以得出2006—2007年度交强险总体的盈亏率是83%,这个83%是怎么计算的呢?是赔付率61%加上费用的28%,这两个加起来是89%,再把投资收益率6%减去得到83%。我们知道总体盈亏率高于百分之百是亏损,低于百分之百是盈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帐面的亏损,国内会计准则是有39亿的亏损,但是按照通行的方法应该总体还是有盈利的。我来之前作了一个测算,我考虑如果是有盈利,如果亏回溯来看对过去一年的费率做一个调整,做多大的调整能够保持不盈不亏的状态下,做了一个初步的测算,2006年度和2007年度平均调低16%,总体的盈亏率为百分之百,这是初步的测算不是非常精确。如果按照这样测算的结果,根据交强险业务总体不盈不亏的原则,回溯的看过去2006、2007年度费率调整存在16%下降的空间,这是过去的这一年。至于下一步新的交强险的费率它的调整当然同时还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比如责任限额上调的因素,考虑无责赔付下调的因素,考虑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经营费用可能的调整因素,最后综合做一个判断。
第三,关于经营费用,经营费用的准确计算有赖于严格的交强险业务的单独核算。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单独核算的管理暂行办法》,就交强险业务的单独核算管理对保险公司和审计机构作出严格的规定。比如在一个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都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上报保监会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都是审批的报告,最后汇总是没有经过审计的,但是各家是经过审计的报告。根据上面的暂停办法,如果交强险各项费用认定,共同收费和费用的分摊不准确不合理,或者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署负债的核算和表达不公余,那么保险公司和相关的审计机构是要承担责任。
第四,关于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我认为急需改革。根据国际模式来看,比较典型的有两种模式,但是两种模式不是很全面。一种是政府办交强险,委托保险公司待办,政府确定统一的费率,保险公司按照统一的费率,代办代缴,每代办一笔交强险费用,保险公司可以从政府那里按规定获得一部分的补贴。另外一种模式是市场代交强险,完全由保险公司经营,政府只确定交强险费率的一个最高限价,具体的费率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市场机制来自行决定。在第一种模式下,政府办的不盈不亏是由政府来掌握,在第二种模式下不盈不亏虽然难以完全实现,但是市场竞争的机制应该可以保证利润率在相对比较低的水平。中国目前的模式是政府来确定一个统一的费率,交给保险公司来经营,前一半是计划,后一半是市场,是一种混合的模式。在这种混合的模式下,不盈不亏是很难把握的。不论实际你到底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容易遭到公众的垢病。所以改革的思路,要么就选择市场办交强险模式,要么就以选择政府办交强险的模式。如果是政府办的话,每代表一笔从政府可以获得规定的费用补贴。在市场办的模式下,实行费率的市场化,政府只确定一个最高的限价,具体的费率由保险公司通过市场机制自行确定。
第五,关于交强险承保额度的问题。考虑不是很成熟,但是有一个初步的想法,交强险承保额度可以考虑再度适当调整。究竟承包额大的额度风险合适呢?是否可以考虑由交强险承保相对大额的风险。比如承保每次事故每人1—20万元的风险,到底底线是1万还是几万,上限是二十万,最多可以讨论,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在一万元以下以及二十万以上的,可以考虑投保人自留,消费者自留或者商业三险来考虑。这主要的考虑是交强险最终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的无故受害者的利益,如果责任限额太低起不到有效保障的作用,车变卖了可能还比这个钱来得多。至于1万元以下的理赔,一个是考虑致害方通常可以承担这个赔付,二考虑降低平均的赔付和经营费用的成本,特别是经营费用的成本,几百块钱、几千块钱到保险公司理赔,这个成本相当高,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交强险的费用。
第六,关于交强险的监管宜做适当的调整。谈两点:一是关于价格监管。如果是交强险交由市场经营的话,如果想要去做一个统一的价格监管往往是低效的,还不如回归我们保险通常讲的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价格就保留一个上限,其余的交市场选择,否则监管太累,而且管不住,效果也不好。这个价格上限怎么确定的,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比如我们国家的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规定,本保险费率由相关部门拟定,其经社会公众人士组成费率审议委员会审议,一般认为审议委员会应该由保险公司代表、消费者代表、包括运输业的代表和专家学者代表组成,以期广纳相关利益方不同的意见,最后达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二是监管的问题,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经常把矛头指向保险监管机构,很多问题并不是保险监管机构能解决的问题。应该说交强险推行的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要看到中国的交强险是在法律有缺陷,模式有缺陷的情况下启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问题并不是保险监管部门,甚至不是行政部门就能够完全解决的。在这个问题上应该需要特别强调,行政部门之间以及行政部门和相关的立法和司法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把交强险这个制度办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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