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由于《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意义,素有“经济宪法”之称。1994年,《反垄断法》首次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又三次再被列入立法规划,并几易其稿,直到2007年8月30日,这部酝酿了13年的“经济宪法”才最终获得了通过。
虽不是独占或者寡头垄断的行业,但是汽车行业在生产及销售环节中的诸多行业规范和“潜规则”一直遭受质疑。随着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在即,汽车行业对《反垄断法》的关注程度再次升温,业内存在诸多垄断行为的呼声此起彼伏。《反垄断法》是否将成为汽车行业所谓“潜规则”的终结者?
对于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对汽车业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一财经日报》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以及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朱晓宇,他们一致认为,目前媒体或市场上针对《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普遍存在一些误读。
“禁止跨区域销售”不被禁止
禁止跨区域销售的做法将成为历史的说法正在被迅速传播,但时建中和朱晓宇都告诉记者,这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读。
由于各省市的汽车价格存在差异,消费者希望能够到价格便宜的市场购买汽车,但汽车厂商往往对经销商进行了“禁止跨区域销售”的规定。而且,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有观点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时建中解释,《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之间”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两种关系,前者是纵向的,后者是横向的。
“很显然,第13条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横向关系,而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属于纵向关系,并不属于第13条规定的范畴。”朱晓宇如是说。
“第14条所规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是纵向关系。在纵向关系中,《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是两种与价格有关的行为。”时建中表示,“如果厂商和经销商之间限制销售地域或销售数量,这并不当然违反第14条的规定。”
“第13条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竞争关系的汽车厂商之间或者经销商之间。”他补充道。
最低价格的“潜规则”是否会终结
《反垄断法》是否禁止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规定的最低价格,是汽车厂商、经销商以及汽车市场更为关注的内容。
在目前的汽车销售市场上,虽然汽车厂商都给产品制定了出厂价格,被称为厂家指导价,但由于实际销售过程中,成交价格都会在厂家指导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优惠,因此,为了稳定市场价格,汽车厂商往往会对经销商进行规定:不得低于某一价格出售,并且在考核经销商业绩时,这一“最低价格”也是标准之一。
时建中认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关于价格的‘潜规则’将面临重大挑战。”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激活竞争,固定价格和最低价格的约定是限制竞争的做法。”时建中说,“而且对于最低价格的限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违《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
但他也告诉记者,《反垄断法》对于第14条还进行了豁免的规定,即第15条。“具体如何豁免,还要看相关部门对第15条规定进行相关的解释。”
朱晓宇从《反垄断法》的执行角度,对汽车厂商规定“最低价格”的行为进行了分析。他告诉记者,从其他国家的操作经验来看,对固定价格的规定是当然违法的,但是可以对价格浮度进行规定。
“对于价格浮度的规定,很多国家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合理分析原因的原则。”他解释:“要分析企业规定最低价格与产品成本价格的关系。如果汽车厂商规定的最低价格低于成本价或者与成本价非常接近,又或者汽车厂商规定的最低价格高于成本价过多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垄断;但如果汽车厂商为了稳定市场价格并保护经销商的合理利润,一般不被认定为垄断。”
“由于目前具体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因此今后具体如何操作还要等待实施细则的出台。”朱晓宇也说。
而且朱晓宇还告诉记者,即便是今后在执行过程中,我国认定“最低价格”的行为是当然违法,汽车厂商也有可能采取其他方法达到维持产品价格的目的。
“比如,发展直营的4S店。”他解释,“直营4S店不属于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这种纵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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