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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