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3分
通过有黄灯闪烁路口,未确认安全通过的;
车辆未按规定载人的;
客运车违反规定载货、载人的;
货运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机动车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靠路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的;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灯光,未设置警告标志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故障车的;
机动车车门、车厢没关好时行车的;
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出租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的;
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机动车下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的;
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汽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机动车雾天行驶未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机动车夜间在通过急弯、坡度、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低速通过的;
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有让行条件,前车未减速靠右让行的;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的;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
机动车夜间会车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的;
机动车制动力、夜间使用灯光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
持已失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不满十二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不满十六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在道路上骑独轮车或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右转弯非机动车未让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驾驶非机动车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的;
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在路上行驶的;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
无监护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在道路上通行的;
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部分伸出车外的;
机动车未停稳开车门和上下人的;
行人未走人行道或没有人行道未靠边行走的;
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未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
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乞讨的;
在道路上从事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的;
未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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