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人:曹金生
时任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高级工程师、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质量仲裁鉴定组组长、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权益委员会汽车专业办公室专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执业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
1987年开始从事机动车鉴定工作,20年里接触大小案件1000余起。
车祸发生9个月后,受伤老人自杀身亡,悲痛欲绝的家属将9月前的车祸肇事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而肇事车主则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担责。那么老人的死亡与车祸有什么联系?为何在事故9个月后老人要选择自杀?死者家属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赔偿金又该由谁承担呢?本期将深入解析这次案件的背后原因。
案件源头>>>
2006年12月30日,一位60多岁的老人被轿车撞倒受了重伤。随后,老人被送到医院住院抢救。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2007年1月13日,老人治疗好转后出院,医生嘱咐休息三个月。三个月后,医生检查发现老人骨折没有痊愈、动脉供血不足,建议再休息三个月。2007年7月25日,老人因动脉供血不足等原因再次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好转出院。9月21日,老人突然在家中服毒自杀身亡。2007年12月25日,老人亲属提起诉讼认为老人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要求车主与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车主和司机则辩称,老人的死亡与车祸受伤没有关系。即使与车祸有关,应按照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为此,双方进入了法院审理过程,那么最终法院在这起案件中是如何判决的呢?
焦点1 老人自杀和车祸有无联系?
交通事故后,老人已经多次治疗好转出院,为何又在家中服毒自杀?老人的死亡与车祸到底有没有关系?2008年3月6日,相关法院委托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死亡老人的病例等进行分析研究。分析认为,因老人生前存在创伤性事件(突发交通意外),出院后反复出现创伤性体验,出现:入睡困难、过分担惊受怕、对过往的车辆感到恐惧,同时,存在持续的警觉性增高,不愿与人交往、丧失兴趣、对生活无信心、存在自弃消极意念、对特定的情境有回避现象,社会功能受损,病程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老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析案:2008年5月,法院将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认为老人的死亡是自己服毒所致,但老人之所以会服毒自杀与其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此,车主与肇事司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创伤后的应激障碍仅是老人服毒自杀的诱因而非直接死亡原因,为此,一审法院认为,车主与肇事司机对老人的死亡负有30%的赔偿责任。老人死亡前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车主与肇事司机负全部赔偿责任。
焦点2 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
2008年6月,车主提起诉讼并称,其对老人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保险公司应支付相应理赔款。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老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相应的联系,是其自杀所造成,对老人死亡引起的费用不予认可;而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免责条款,不予理赔。那么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呢?
法院在审理前对案件进行调查发现,2006年6月27日,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责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至2007年6月27日止。同时,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虽然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赔偿损失,但是保险公司对于该判决并不认同,同时提出上诉。
析案:法院认为,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同时,终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老人服毒自杀与其患创伤后应激障碍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老人自杀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车主为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在保险事故中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保险责任。
焦点3 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
在本起案件中,还有个焦点值得注意,肇事者和车主是两个人,同时,肇事者是车主的雇员,那么如果雇员发生车祸,作为雇主的车主为何还要承担责任?雇主和雇员在发生责任后又该如何界定责任呢?
析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所以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肇事司机受车主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应当与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老人在死亡前发生的费用或者损失应由车主与肇事司机全部赔偿。老人的死亡虽然是服毒自杀,但由于其与之前的车祸有部分联系,所以司机与肇事司机应当对老人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老人的死亡负30%的赔偿责任。
相似案件1
为避责任而自杀,一笔糊涂账
就在本起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北京市某法院也同样审理了一起相似的案件。骑车人王某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撞上了一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导致自身左臂骨折,机动车车辆前部被损坏。经过交警现场认定,骑车人由于逆向行驶负事故的全责。在机动车司机将王某送入医院救治后,王某出院后的第十天在家中自杀身亡。
为此,王某家属认为死亡与车祸有直接的关系,同时,由于车主购买的是新车还没有缴纳交强险,为此家属要求车主先行赔偿交强险范围内的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1200多元,在交强制险范围外,补偿经济损失2500多元,同时还要求车主赔偿王某死亡后的损失6000多元。但是车主认为,他只负责交强险涉及到的交强险范围内和范围外的金额,而其他的如死亡后的损失不会进行赔偿。
王某代理律师认为,死者的自杀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无法在事故后获得赔偿,而无法立刻获得赔偿的一个原因是车主没有正常缴纳交强险,为此,车主应该有很大的责任。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希望双方在法院协调下进行协商解决,最后车主赔偿了死者家属5000元,双方最后妥善解决此案。
相似案件2
交通事故受重伤,继发癫痫获续赔
2006年3月6日,孙某被王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撞伤,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双额颞脑挫裂伤伴血肿、枕骨骨折。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王某赔偿孙某医疗费等计3万余元,该案已经一审法院执行终结。可事故发生7个月后,孙某开始出现突然四肢抽搐、意识不清、口吐白沫等症状,经医院诊断是属于外伤性癫痫。孙某向原审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原审法院审理判决王某赔偿孙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4.3万余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经医学鉴定部门鉴定,孙某的癫痫与遭遇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肇事者王某应对孙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继发的癫痫继续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话外音
我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每年均超过10万人,占各种事故的90%以上,相当于一个小型县,居世界第一,据统计数据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这远远超过了地震、洪水、火灾等可怕的灾难对人类造成的危害。因此在汽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高发的今天,我们应该更加注重交通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这样才能做到对自己负责和对他人生命的尊重。
一旦发生了车祸等意外导致身体上的创伤,自身的坚强和家人的关爱显得尤为重要,要共同面对挫折,克服困难,走出困境,不让以上案例中受害者的悲剧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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