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现状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再次明确了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关键内容是: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150%可抵扣同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且若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时,剩余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二、面临问题
鉴于单个下属企业的技术、资金能力相对薄弱,集团公司可集中全集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优势资源,开展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新产品开发、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攻关、先导技术的研究工作。国内外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基本上都采取了这种模式。但对于大部分的大型企业集团而言,其所得主要来源于下属投资企业上缴或分配的税后净利润,集团总部本身没有多少应税所得额,因此,若企业集团将此部分收入用于技术开发投入,在执行技术开发费抵扣所得时,将出现应税所得额远远小于技术开发费,从而在实质上无法享受财税〔2006〕88号文件的优惠政策。这无疑将会打击集团公司集全集团之力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为解决这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满足“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等条件的企业集团可执行汇总纳税。但能享受到汇总纳税的试点企业集团大部分系央企,绝大多数企业集团享受不到汇总纳税的政策优惠。
2008年10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通知要求“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现在汇总纳税政策处于半停滞状态。
三、建议
为解决集团公司较难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特建议:继续推行汇总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大企业集团的试点范围,将中国企业200强的企业集团纳入到实施汇总纳税政策的试点中,使其也能够享受技术开发费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鼓励企业集团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切实推进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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