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于明天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前天广州首度正式公布了131个固定电子眼及各自的抓拍违法类型。同一天,佛山警方也依照规定公布了当地电子眼的分布。
经过多年酝酿,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让车主心里很是舒坦。
然而,与同时修订的“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记录在25个工作日内须提供查询”、“呼吸测试达醉酒才可验血”等引发叫好的其他新规定显得不同的是,“公布电子眼位置”的做法并未获得一致的认可,甚至形成了绝大多数车主支持和行人、交警人员极力反对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行人感觉过马路将缺少安全感,这是可以理解的。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没有安装电子眼的交通黑点,只要被司机们“破解”,一些司机将选择绝尘而去的方式“闯红灯”。
公开与安全,这是一个看似矛盾的命题,似乎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实则未必。曝光电子眼并没有错。孟德斯鸠曾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过这样的一段话:“任何具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直到他遇到限制为止。”很显然,安装及操控电子眼的人也不例外。如果没有合理的监管和限制,他们就有可能借电子眼之名行谋私之实。“不教而诛”,是职能部门不作必要提醒,甚至刻意隐藏电子眼的最大弊端。交通管理的目的绝不能是以“偷窥”的方式企图捕获最多的违规者,即便有着“公共利益”的头衔。英国的交通规则规定,电子眼必须安设在醒目地点,并配备统一的黄色标志。如果驾车人发现电子眼设在隐蔽处,可以向有关当局投诉。执法者应该是正义、公平和规则的象征,而执法人员本身也需要人民的监督。
公开电子眼位置不一定必然导致交通恶化、安全系数降低。事实上,随着网络的流传,不少司机朋友手里早都有一张山寨版的“电子眼位置图”。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只是众多管理手段中的一种,关键在于职能部门能否真正发挥管理智慧、更新管理手段、提高监控设备功能、加大管理力度,最终从以前“以罚代管”、“以罚代教”这种简单的思维方式中跳出来。“偷窥式”执法已经被明令禁止,这对肩上负有保障交通安全任务的部门来说,是一次意义非凡的挑战。(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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