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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期会客室:关注消法二十年来首次修改

2013年05月08日14:54
来源:搜狐汽车

  主持人:星期三会客室正在直播当中,我们今天和大家一起来关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3号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整草案,这意味着我们的消法在实施了二十年之后终于要变成乐观,直播间三位嘉宾是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中国消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武高汉。来自新华社资深记者南辰、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看第一时间网络平台上大家的反馈,针对刚才集中讨论的这次修改法案当中的第一大亮点,也是和我们汽车息息相关的,举证责任的倒置的问题。听众和网友还是不是特别乐观,大家最集中的观点,所有的主动权跑到商家手里,如果他举证自己没有责任,我们去找谁来证明他说的就是真的,他说的真与假,完全由他自己说了算,这个事儿听起来还是不是那么靠谱。如果这个事儿真正实施了,我觉得最大倒霉的应该是中石化和中石油,因为汽车厂家永远都说由于油品的问题导致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关于这一点,两位都充分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可以进一步等待具体实施方案出来,大家抱着乐观的心,积极看待这一次消法的改变。刚才梳理另外几点亮点,不妨继续分析分析。

  南辰:消费者个人信息延伸权益应在保护范围

  南辰: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包括经营者不得擅自泄露一些相关的信息,而我们看看在前期包括公安部门,已经侦破的一些案件当中有一些汽车的4S店等等服务机构,就是把车主的这些信息进行倒卖。以每条按多少钱,直接就卖出去了。然后导致你经常能到车险到期之前,莫名其妙推销电话就上门了。我觉得从这次消法修改来讲,对于消费者的权益的这种认定范围有所延展,我们本身个人信息本身也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武高汉:个人信息流失首先要解决赔偿问题

  武高汉:这一条我觉得是这样的,也是一个实操性问题,大家个人的信息流失被侵犯,这成了不争的事实。消费者关心什么?我现在怎么赔,谁赔,赔多少?所以消法一定要把这个问题解决,比如某一条注明,你这是故意侵犯消费者隐私权。适用第49条最低赔偿500元,即我只要接到一条短信,这个担心给我发来的是垃圾的,怎么知道我的号码,肯定有人泄露的。不管是谁,得先把五百块钱赔给我,如果这要是能落了地。

  南辰:我盼望多来点,不用干工作五千块钱到手了。

  武高汉:那违法人才能被制止住,否则的话又是不好使。这一定要请邱律师一定要带出去,一定要有具体的赔偿措施,我每接到一个虚假短信,垃圾信息,就证明我的隐私权被侵犯了一次,即谁赔我,赔多少。

  邱宝昌:这个可能在技术上有一定难度,因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消法当中原来没有提及过,个人信息。但是我们现在进入到信息时代,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所以个人的信息保护尤为重要,原来一买了房子,装修公司电话打过来,刚生完孩子,婴儿奶粉推销就来了。公民个人信息被转卖,被不当泄露比比皆是。但是作为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我们有一个专门条款显然是不适宜的。对于严重的,南辰刚才讲的刑法修正案09年2月28号通过的,打击倒卖,包括国家机关、银行等等金融系统和电信泄露专卖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大量的还有一个保管不当泄露的,还有一个是买卖的等等,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不构成刑事犯罪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问题,但是看到这次消法增加的,把哪一条款移植过来的,把去年12月2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保护网络信息的一个加强决定,因为在这里面12年前,2000年12月28号,人大常委会决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十二年以后是加强个人信息,信息安全的决定。这次消法修正案当中把这一条基本上经营者怎么搜集信息要明示,要有几个原则,正当、必要、合理搜集范围经过别人同意,怎么使用,保存期限等等,这些规定很原则的。具体怎么去操作,我认为可能未来的实施条例,或者国务院条例,或者具体的各地省市实施办法里面去明确界定,怎么样搜集,怎么样保存,然后出了问题怎么对他进行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这里面首先法律上已经设置了经营者不得这么做,他必须应该怎么做,如果不这么做存在什么样的责任,法律上没有细化它。在其他的法规,或者地方性的实施办法当中来给加以明确可能更好一些。

  主持人:经常在节目里说的有总比没有有强,毕竟已经提到了,但是具体看了一下,就像邱大律师讲的那样非常的原则化,全指的比较原则化的条例,具体到怎么样操作,是不是让它既好看,又好用,现在暂时打一个问号,也要等待着进一步实施的细则出来。再来分析当中其中一条,也是消费者们议论比较多的,关于商品三包,七天不再是硬的约束。商品的服务和质量关系消费者日常生活,涉及到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所以要强化退货、更换、修理三包规定,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七天内退货。我觉得这句话更加有利。这句话可以和汽车联系在一起,如果现在这个草案实施了,我们还没有三包,但是因为有了这句话,我们仍然可以在七天之内退货,能这么理解吗?

  邱宝昌:对,前提是它有问题,不是无理由的,在汽车现在没有三包,但是买了汽车七天之内出了问题,按照这个里面可以去退。七天以后怎么办?

  武高汉:建议增加零部件供应年限不然将成空谈

  武高汉:有三条线,第一条线叫无理由修退换,什么叫无理由呢?还有一个叫做经营者无过错,我在生产这个产品的时候,受科技的限制,我不能预料到它出现问题,这是经营者无过错,什么过错都没有。但是你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要承担召回责任。第二个概念叫有过错,我的产品质量不好,服务质量不好,造成了什么问题,修退换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可以自由选择的。这是第二个概念。第三个概念是什么呢?故意过错为前提,那就要适用49条,原来2倍,现在是3倍,原来没有五百块,现在有一个五百块的限制,这是三个概念,三个前提。在第二个前提里又出问题了,就是产品质量问题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第一有个三包是包括的包,什么意思?比如半年,一年或者十万,或者二十万公里之内除了问题以后,经营者要无条件的免费的工费不能收,件费也不能收,这是一个概念。第二个概念超出这个期限,一年期过了,刚才大律师说了汽车使用年限15年都不限,只要你产品通过了年检,汽车可以正常行驶,可以接着开,言外之意开三十年,六十年都行,六十万公里,一年就用一万公里,可以开六十年,只要我年检合格,这带来什么问题?经营者的零配件,我有偿修车你的零配件供应得保证我。现在零配件好多都出问题了,专用性特别强,连个螺丝都是专用螺丝,不但是延长了汽车使用年限,而且要延长经营者零配件供应的年限。要不然你的延长使用期就是一句废话,建议在这次消法里要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有偿维修那一段里,零配件提供的期限要和我们使用的期限相匹配。要不然你完了,消费者一句空话。这三条线一定要划清。

  邱宝昌:一个是国家规定的三包,或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三包,按照三包约定和规定履行,如果没有规定和履行七天出现问题就要退货。原来消法里面没有讲时间可以退货、换货和维修,现在限定七天,后面还有一个条款,七天之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还可以写出,可以要求退货,如果不符合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更换、修理义务,是一个递进的。一方面有规定和约定的,按规定和约定,没有规定和约定七天之内出问题可以退。如果七天之后符合合同法解除条件可以退,如果不符合解除就是修理和更换。

  武高汉:达到无原因退货才是消法的进步

  武高汉:一个是有因退货,一个无因退货。所谓无因退货是什么?产品没有任何问题,我后悔了,我要求退,这是消费者的期盼。我从网上购买了一个东西,网上宣传挺好,到我手里一看,和我想象不一样,没有任何产品质量问题,我要求退,你必须退,这是一种理解,这种理解我觉得是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符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问题退,不要说了,为什么不要说了?货物出门概不退换,那是16世纪概念,有了问题什么时候应该给退。这次消法里面绝对不能再强调有问题退换货问题,那是不再话下的问题。如果这次想进步,一定是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退,那叫无原因退换货,这是前进。就怕做不到。

  邱宝昌:七天之内短了一些。

  主持人:尤其对于汽车产品七天确实很短。

  邱宝昌:有的可能没有上牌照,七天应该给延长,因为这个七天可能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对有些商品可能放长一点可能更好一些。

  主持人:具体一看这些条例,一分析其实还是存在很多需要改进,以及进一步细化和解释的空间,针对刚才探讨的这么热闹的三包,提到的七天不再是一个硬约束,这个草案当中的修改条例,大家可以聊一聊你的看法,特别是针对汽车比较特殊的商品,你认为怎么样一种修改方案才是比较合理,最重要的是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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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桑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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