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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能源产品准入条件与退出机制发布

2014年02月12日10:09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崔丽凡
第1页 :新能源小客车管理细则公布

  2014年2月12日,北京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之后,发布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对北京新能源小客车企业及产品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做出了规定和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完善北京新能源车市场的准入机制,保证北京新能源小客车的产品与服务质量。

  《细则》规定的新能源小客车准入条件主要包括:企业需具备单班年产10000辆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线及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等能力;需严格履行“汽车三包”政策,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需提供完善的售后维修服务及充电服务;需承诺对车辆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并应在车辆出现故障或事故30分钟内迅速反应等。通过以上条件不难看出,北京市力图通过准入门槛对新能源小客车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消除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不安全感。

  《细则》还规定了严格的企业及产品退出机制,当出现实际产品与申报材料或目录不一致;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累计销量500台以下的车型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或销量500台以上车型有超过1%的车辆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等情况时,该产品均将被退出北京市场。

  同时,当生产企业出现上报材料或申请存在虚假信息;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时,该企业将可能被收回在北京销售新能源小客车的资格。

  《细则》的详细规定如下: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的相关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安全、有序开展,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以及《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二章 企业条件

  第三条 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工信部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具备单班年产10000辆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线及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三包

  2、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3、在本市设有5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小客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快速充电为主,并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反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解决;

  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

  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具有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和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3年;监测数据应实时发送至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综合服务与管理平台;

  (五)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承诺对动力电池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处理等。

  (六)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

(责任编辑:崔丽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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