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产品条件
第四条 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参与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纳入到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满足工信部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的相关要求;
(三)符合GB/T28382-201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9123-2012《示范运行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技术规范》、GB/T20234-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 27930-201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DB11/Z 753-2010《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 车载充电机》、DB11/Z 801-2011《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 动力蓄电池包编码》、DB11/T 862-2012《电动汽车识别标志》等国家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产品应明示续驶里程、最高车速、30分钟最高车速、(0~50)km/h加速性能、(50~80)km/h加速性能、能量消耗率、动力蓄电池包容量等参数指标和产品质量担保承诺,并满足在本市运行所需的产品安全性能要求(验证方案见附件1);
(五)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满足DB11/Z 993-2013《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要求;
(六)具备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标识等。
第四章 目录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目录管理。
(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中心(联系电话:88011373,地址: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市府大楼3号楼248室)承担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的预审工作(流程见附件2);
(二)首次申报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中心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见附件3、4)。新增产品的申报提供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中,第四条第(四)要求的证明材料须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
(三)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预审通过的生产企业及产品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审核备案,并在其门户网站(www.bjeit.gov.cn)分批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四)纳入到《目录》内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中心提交上月《月度销售情况表》(见附件5)。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纳入《目录》的企业和产品进行评估,建立企业和产品的退出机制。
(一)建立产品退出机制。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目录》:
1、产品已停产;
2、实际产品与申报材料或目录不一致;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
4、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500辆以下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500辆(含)以上有超过1%(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
(二)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纳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单一年度在京新能源小客车销售量低于一定规模(2014年为500辆,2015年起为1000辆),下一年度退出《目录》。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取消其《目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企业的上报材料或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3、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
(三)退出《目录》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整改合格后,须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要求重新申请审核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小客车的定义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一致。
第八条 本细则第四条引用的标准或规定发生变更或调整,按新要求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为《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与之同步实施,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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