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备受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2014年1月1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会议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并要求,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
这些都为我们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一定的滞后性,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再加上国内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失信成本过低等因素,社会信用缺失的状况屡有发生,如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屡禁不止,已经成为阻碍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由于历史条件和原有体制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缺乏信用意识与信用观念,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十分薄弱,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际竞争格局的变化,迫切要求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逐渐成熟,企业之间的信用交易已成为现代市场流通的基本特征之一,信用经济的雏形开始形成。社会对信用工具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各类信用交易规模迅速扩大,信贷消费和刷卡结算和已成为消费人群的新时尚。然而,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也日益突出,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恶意透支等现象时有发生,而这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监管不力,为信用缺失泛滥打开了缺口。
1、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立法不完善。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已出台不少相关法律法规,但仍存在立法不全问题,致使对不少信用缺失问题整治无法可依。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使得很多企业对诚信经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企业对产品质量把控不严、掺假造假行为、品牌信誉度低下、售后保障服务缺失等不良现象屡有发生。
另一方面,信用缺失的企业善钻法律漏洞,并且获取了短期的经济效益,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例如,针对恶意欠薪问题,我们国家已有相关立法,但是对恶意欠债问题,至今没有引起法制部门的注意,至使恶意欠债问题十分严重。在立法不全方面还有,例如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不包括养殖过程。《产品质量法》不包括初级产品等。
2、已有立法对信用缺失的惩罚力度不够。
对信用缺失造成的问题本来应该给予严厉打击,目前我国在不少方面虽有立法,但惩罚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诚实守信的法律法规不足以对社会或企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对一些失信案件的处理不能得到应有的经济和道德惩罚。
因此,守信者得不到有效激励,失信者得不到应有惩罚。企业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得不到信息和服务的支持,信用风险无法有效地化解和转移。最终必然导致企业大量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坏账过高、拖欠成风和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紊乱。目前我国市场上出现的其他秩序混乱现象,如制假贩假、坑蒙拐骗、逃税骗税、走私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归根到底也是对失信行为的法律惩处力度不够。
3、社会信用体系法制建设执法不严。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但执法与司法方面的问题仍然客观存在,成为导致我国现行法律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对社会信用缺失的惩罚,即使有的已经有立法,但在执行过程中执法不严现象十分突出。如在对很多地方偷偷排污、违法违规的污染企业的处理中,讲情的、找关系的、打招呼的等等各种现象都会出现,而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下,最终导致以情代法、以钱代法、以政代法、以言代法,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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