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目前社会信用体系配套法制建设的滞后,严重制约了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甚至影响了我国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可以说,社会信用体系配套法制建设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1、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因此首要目标是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监管法律体系,避免惩处社会信用缺失现象时无法可依的尴尬现状。
2、通过社会信用体系配套法制建设,对企业、个人失信行为进行明晰界定,同时明确监管责任,确保信用执法过程的公平公正。
3、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4、加强配套法规建设只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方法,最终目标则是通过法律层面的约束与道德层面的提倡,形成人人自律、人人守信的讲信用的社会风尚。
在法律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法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时代背景下, 社会信用的维系和提升需要法律的保障。社会各领域信用的缺失与我国信用法制建设存在缺陷有着密切联系。古人说,治乱世,用重典。当前社会各领域的信用严重缺失,只有通过加强法制,才能得到根本有效的扭转。在此建议:
1、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管理法》,并以此为基础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信用经济,目前,针对个人、企业和政府信用的管理,全国人大和得到授权的政府机关出台过多部法律法规,但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尚缺少一部基本法,使得法律体系不够严密,不同法规之间也有相悖之处,影响了信用法治社会建设。具体表现是,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用的法律,也缺少针对企业信用的基本法律法规,以及针对政府信用的制度规范。
全国人大应根据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与信用有关的问题,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调整。在相关诚信立法中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同时,还应该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对失信企业能在最短的时间进行法律惩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打击心存侥幸的失信者。
2、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和信用信息使用法律保障机制。
建议政府以推进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为契机,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目前我国除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外,工商部门这几年建立起来的企业经济户口信息库应当为建立企业社会信用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数据库,可以考虑对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专业化的独立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整理,并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动态监管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的整理评价,建立起企业社会信用数据库。
在建立征信系统、推动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互联互通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来维护和使用数据库内的信用信息,为规范信息共享建立法律保障,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3、借鉴西方成熟的信用社会制度经验,结合中国实情适度创新,并制定具体的执行举措,从根本上消除“不诚信有红利”的社会环境。
以1860年美国纽约布鲁克林成立第一家信用局为标志,西方国家建立信用制度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征信系统和信用体系,这其中也有较为成熟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与管理方式,自然可以为我国社会诚信建设所借鉴、批判和吸收,进行中国化的改造。
作为企业文化核心要素,“诚信”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得到贯彻推行,也成为“哈弗”品牌建设的重要支点。但有些企业并不注重诚信建设,失信行为非常常见。对于这种情况,欧美等国外发达国家会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设置信用警示,同时利用信用共享提高不良信用企业运营成本,即通过外部的强制性措施促使企业重视诚信建设,加强信用自律,奠定法制建设的自觉意识基础。
因此建议我国政府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对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法制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大力监督对外公开的有关信用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保护公平公正,对失信违法的行为应严惩。在此背景下,通过推行社会信用管理法治模式,以加强社会征信立法与强化社会信用执法等方式来维系和保障社会信用,已经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需要。
4、大幅提升个人和法人的失信违法成本,使全民在各领域的行为回到诚实守信的正道上来。
首先,要建立“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守信成本”惩治机制,通过增大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和经济成本,改变“可以从失信中获利”的惯性思维,将失信者淘汰出局或让失信者得不偿失。
其次,国家职责部门应牵头搭建有权威性的信用曝光平台,注重消费者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弘扬宣传诚信企业,揭露失信企业。
最后,加大对该类案件宣传力度,通过对失信行为的揭露、传播、预警,让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让守信者获益,在社会上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5、建议政府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按主体不同,社会诚信可分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三部分,其中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这是因为政府不仅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也是公共信用的示范者。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企业诚信就难以做到,个人诚信就更无从谈起。通过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并以此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并以诚信经营作为企业文化的基础组成成分,切实提升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能力,完善社会诚信建设。
6、建议国家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信用文化和信用道德。
法律制度和道德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国家在建设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的同时,还应该加强社会信用的道德建设,将诚信视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条件之一,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加强诚信法制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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