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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 能否为汽车消费护航

2014年03月20日08:55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黄少华

  尽管今年央视的“3·15”晚会没有曝光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但汽车企业并不能因此松一口气。3月15日当天,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历经20年时间,首次对这部法律做出重大修改。

  “新消法”主要修改的部分包括:消费者在购买产品7天内有“后悔权”、禁止商家泄露消费者信息、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精神损害赔偿入法和遭遇消费欺诈将获三倍赔偿等。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企业“自证清白”,也叫“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改变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可以说是消费维权的一大进步。”这些年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一直在为“举证责任倒置”而努力。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被告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引申到汽车市场,就是如果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必须由商家或者厂家来出具证据,证明车辆没有质量问题,否则就按照存在问题来处理。

  在罗磊看来,这些年来消费者在维权路上苦苦挣扎最大的原因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要想证明汽车本身存在缺陷,就必须通过质量鉴定。然而,一方面,我国本身就缺乏有官方背景的鉴定中心;另一方面,鉴定费用太高。因此,尽管汽车消费纠纷的案件居高不下,但真正通过质量鉴定来维权的消费者却屈指可数。

  在这种情况下,各种投诉无门的维权案例数不胜数。“由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质量鉴定,也就是法律上说的举证,确实有失公允。”汽车维权法律专家冒晓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很难说清楚问题的原因究竟是“使用不当”还是“产品质量”问题,因此,消费者和汽车厂商、经销商处于不对等的位置。

  不久前发布的《中国汽车消费维权年度报告2013黄皮书》显示,2013年,我国汽车投诉量同比增长了55.5%。其中工商系统和消费者协会组织受理的乘用车投诉量多达1.2万余起,约占全部消费投诉总量的2.2%。汽车消费投诉热点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差、配置以次充好、车辆及配件新旧难辨以及售后服务差等,而消费者投诉难主要体现在:举证不力、鉴定无门、维权成本高以及解决效率低。

  那么,新消法能不能彻底解决消费维权难的问题呢?冒晓光认为,也不能太过乐观。首先,“举证责任导致”的适用期限只有6个月,也就是说,一旦汽车6个月出现问题,消费者还是必须自己举证。而事实上,新车在半年内出现问题的几率并不大,更多的是在两到三年后才比较频繁,因此,他认为,应该在汽车“三包”的期限内都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立法保护消费者意图的明确,也就是厂家和经销商应该在“三包”期限内保证产品不出问题。

  此外,“举证责任倒置”只能解决举证问题,在真实的责任认定阶段并没有得到体现和解决,只能有限度地保护特定消费者在6个月之内的质量问题,事实上,厂商和经销商在“自证清白”的过程中,往往会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无责任”,因此,如何考量这种结果是否真实可信,仍然需要法院或者一个第三方的检测机构进行评价。

  北京市律协宪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徐灿也认为,除了“举证责任倒置”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一点非常有利于同类消费者抱团取暖,是新消法中一个比较大的亮点。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充分利用惩罚性赔偿。“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元,上海可获赔240万元。

  可以说,尽管与美国的“柠檬法”相比,“新消法”的火力还不够猛烈,但与之前相比,也已经算是较大的进步。同时,冒晓光还提醒消费者,尽管目前舆论普遍认为汽车“三包”没什么作用,但事实上,汽车“三包”是有用的,只是消费者不知道怎么去用。现在也没有权威机构对“三包”条例进行逐条解释,所以,解释权就变成了厂商和经销商的工具,因此,在遇到产品问题时,消费者还是应该拿起“新消法”和“三包”政策,积极维权。

(责任编辑:邱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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