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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琰:"汽车三包"规定高于美国“柠檬法”

2014年06月20日11:44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

  汽车三包规定高于美国"柠檬法"相关要求——访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

  问:国外质量担保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与国外相比,我国目前出台的汽车三包制度有哪些特点?

  答:有人认为,我国的汽车三包规定在汽车质量担保水平上低于国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实,这是对法规的不完整理解。据我们长期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国外并没有像我国这样的汽车三包规定,如日本,就完全没有这样的法规,欧洲也没有专门的法规。可以说,我国在汽车三包方面已经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面。与我国汽车三包规定类似的法规在美国有,即“柠檬法”。“柠檬法”对于汽车的修理、更换、退货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美国的“柠檬法”,并不是国家法律,而是各州单独制定的。“柠檬法”对汽车质量的担保期、修理、更换、退货等虽有明确的规定,但各州的要求并不完全一样。我国在汽车三包规定的起草中,对“柠檬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比对,现行的汽车三包规定在质量担保期限已大大超出了“柠檬法”的相关规定。据测算,美国所有州的质量担保平均期限约为16个月,担保里程约为25000公里,担保期限最长的也仅为24个月;而我国的汽车三包规定为整车3年或60000公里,这个担保期远远超过了“柠檬法”的相关规定。

  有媒体或专业人士称,很多厂商的质保期已经超过了三包规定中的3年60000公里。其实,这是一种对法规要求和制造商自己设定担保期限的错误理解。制造商制定的质量担保期大多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不是法规的要求。在美国也是如此,很多厂商的质量担保期远远高于“柠檬法”的要求。制造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产品的不同定位,制定远远超过法规规定要求的担保期。所以说,法定要求是最低的要求,部分汽车产品的质量担保期不能作为法律制定的依据。

  我国三包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的三包质保期及退换车条件并不低于国外相关要求,可以说结合中国国情,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在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责任上,三包规定也进行了细化,这在国外的相关法规中是没有的。第三,除汽车三包规定法规之外,为了提高可操作性,在规定的基础上,还制定了很多配套文件,这应该是汽车三包体系的一个特点。

  问:请问征求意见中,大家对哪些问题反馈得比较多?这次征求意见后在内容上又做了哪些具体调整?

  答:大家的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部分消费者认为担保期太短,应该再长一些;有人认为中国缺乏第三方鉴定机构来解决争议问题;部分汽车厂商提出,目前其产品的质保期低于三包规定的要求,三包规定出台后,厂商的售后服务能力存在一定差距,希望能延长过渡期等。所以,最终发布稿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相比,主要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或细化,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便于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一是,加强汽车生产者的信息备案责任。规定汽车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使质检总局能够及时了解汽车三包规定运行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汽车三包规定能够正确执行。

  二是,对修理时间的计算进行细化。规定中明确:“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不计入修理时间。”随着汽车技术的发展,部分车辆的防盗系统、线束等零部件是需要针对车辆VIN进行定制生产、不通用的,配件无法提前储备。因此规定类似的部件运输时间不计算在修理时间内是合理的,能够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但生产者必须将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向质检总局备案,并对社会公布。

  三是,三包责任的争议处理更加便民。规定中明确:“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删除了上一稿的“当地”,提高了操作性,方便了消费者维权。即对于一般性的质量争议问题,消费者可以向争议发生地消费者协会或质监部门进行投诉、申诉;如果三包争议问题涉及退、换车的,应当向销售者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或质监部门进行投诉、申诉。

  四是,对汽车三包专家库进一步细化。规定中明确:“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明确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负责建立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简称专家库),使三包工作进一步“落地”,便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三包规定发布后,汽车的退、换问题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热点,请问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汽车三包规定中对汽车质量问题的处理提出了修理、更换、退货三种方式,并根据我国汽车行业的总体水平和汽车结构特点,参照国外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质量担保期及退、换车条件。需要指出的是,汽车产品虽然价值高、结构复杂,但是各类故障基本上都有相应的维修措施,即都能“修得好”,一般的质量问题没有必要进行整车更换或退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经济损失。因此,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思想强调质量问题的处理“以修为主”,严重的质量问题才进行退车或换车这一原则。上述原则与发达国家的做法也是一致的。

  所以,消费者在遇到质量问题后,应当首先与修理者联系,尽快检查、诊断、修复车辆。如果出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多次维修还不能解决等符合三包规定中退、换车条件的情况,才应当考虑退、换车辆。

  问: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后,有消费者认为,对于如何确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规定中还不是很明确。有人提出应建立第三方鉴定机构,但是这样三包鉴定的费用就会过高。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首先要说明的是,“汽车三包必须要进行质量鉴定”、“三包鉴定的费用过高”等说法是对汽车三包制度的错误理解。消费者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方面有可能与经营者在判断上存在差异。一旦发生三包责任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并不是马上要进入所谓的质量鉴定程序,而是应当请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当地质监部门进行申诉。如果质量问题涉及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请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和判断,根据专家意见确定三包责任。

  由技术专家参与三包质量问题分析判断相关工作,是最高效、成本最低的争议处理方式。双方应根据事前约定,按照各自责任分担专家咨询费用。如果组织到位,相关咨询费用并不高。美国各州在处理汽车质量争议问题上,也是请技术专家参与处理的,与我国三包规定的专家咨询机制非常相似。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解决,也可以进行质量鉴定、仲裁或提起诉讼。

  因此可见,质量鉴定与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汽车三包的质量争议问题,应当通过技术专家参与的质量争议处理程序完成,而不是鉴定。只有需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才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在立法听证会上,有进口厂商代表提出,由于配件、维修站技术等原因,进口汽车难以满足35日维修时间,但是最终的规定中这条并未有改动,请谈谈您的看法?

  答:汽车三包规定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这体现了汽车三包规定对国产、进口车型的三包责任一视同仁的态度。进口汽车由于制造商在境外,在配件储备、维修站技术能力等售后服务方面与国产车型可能存在差距。因此汽车三包规定实施后,进口品牌应当加大资金、技术力量等方面的投入,必要时针对中国市场制定相关政策,提高其售后服务能力,避免或减少因进口车型维修时间过长而引发的退、换车情况。

  问:汽车三包规定发布后,有媒体报道称,企业用车、公务车、营运车不“三包”,请问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汽车三包规定的全称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很多媒体报道,指出公务车等乘用车不“三包”,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片面理解。

  首先讲为什么对家用汽车三包。三包规定从法律责任上属民事法律范畴,调整的是不对等的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简单的说,由于普通消费者与汽车产品经营者在技术、资金等方面不对等,要通过“三包”法规对这类问题进行调整。

  其次,非家用汽车出现问题怎么办。虽然法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其他乘用车不“三包”,或者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目前,所有汽车生产者都对企业、公务用车等非家用汽车实施等同的质量担保政策。据调研,汽车三包规定实施后,生产者的保修政策将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同时不排除一些生产者根据市场等情况,将上述“非家用汽车”统一纳入三包管理的可能性。

  问:如有消费者购买了二手车,请问是否还能享受汽车三包政策?

  答: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七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可以看出,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如果车辆作为二手车出售或者转让给他人,该车仍然适用于三包规定相关要求,三包凭证应当随车移交给新的用户。

  问: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和汽车三包规定都是针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管理措施,都是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请您谈谈三包和召回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答:对于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很多人把这两个概念混淆了,原因可能是因为召回和三包都涉及汽车的质量问题,且处理这些质量问题的方式都是修理、更换或退货。其实二者的差异还是很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召回管理的对象是所有的汽车,包括乘用车、载客汽车、商用车、货车,甚至挂车都包含在其中。汽车三包规定的调整对象仅为家用汽车产品。家用汽车主要是乘用车,即日常供人们乘用的汽车产品。而卡车、大客车等商用车则不包含在汽车三包管理中。

  二是,二者管理质量问题的性质不同。召回管理的是批量的、系统性、安全性的问题,且这些问题是由于生产者设计、制造原因而产生的;而三包管理的问题则统称为质量问题,即家用汽车产品各类质量问题都应该在三包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履行三包责任,但涉及产品缺陷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应当按有关法规实施召回

  三是,二者管辖的时间期限不同。对于召回,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时间期限。这主要是由于召回所涉及的都是影响公共、社会安全、驾驶安全的问题,不应该有时间限制,只要是在使用的车辆,都应该在召回范围内。而汽车三包的质量担保期(包修期),明确规定为3年或6万公里,退、换车的时限为2年或5万公里。

  四是,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召回属于行政责任的法律范畴,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政府应当对经营者的召回活动进行监管。而三包则更多的是民事责任,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汽车三包的政策制定、组织和协调工作,更多的具体工作,如三包争议调解等,是由地方质监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承担的。

(责任编辑:崔丽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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