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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滴滴优步合并交易据反垄断法须申报

2016年08月03日08:21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裴昱

  央广网北京8月3日消息(记者丁飞 杜希萌 实习记者赵璇)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网约车被官方赋予合法身份后,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两家巨头的“牵手”消息给本就不平静的网约车市场投下重磅炸弹。有担忧认为,滴滴对优步中国的收购可能造成网约车市场的垄断。商务部昨天也对此进行了快速回应。收购到底是否会形成垄断?垄断又该如何判定?

  滴滴正式宣布收购优步中国不到24小时,中国商务部便做出了反应。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昨天的发布会上提及此事,表示没有收到相关申报。“商务部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按《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都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兼并。”

  其实,早在滴滴宣布消息之时,关于是否涉嫌垄断的声音就已经浮出水面。不少人认为,宣布并购,并非终点,如何报备和审查程序、如何推进,才是关键。

  毋庸置疑,网约车市场两大平台的联手,势必将组装出一艘出行平台最大的航母。但航母是否能如期起锚,却可能需要等待官方的放行。

  什么才是垄断呢?

  我国的《反垄断法》一共涉及四种具体的垄断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互联网行业律师赵占领说,滴滴出行收购优步中国,就属于第三种:经营者集中,即经营者之间的直接合并,或通过股权或合同达成一个经营者对另一个经营者的控制。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审查,如果符合标准,这个企业需要上报反垄断局审查。

  目前,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由商务部负责监管。最典型的案例,就是2009年,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最终被否决,理由是这一并购可能会排除、限制竞争。而这一次,很快,滴滴方面做出回应。滴滴出行公关负责人叶耘说:我们目前正在与相关部门积极地沟通,但我们并未达到申报标准。

  那么,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又是否符合这一门槛且需要申报呢?记者查阅《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写明: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其中规定,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20亿元人民币、并且经营者各自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需要申报。

  按照滴滴方面的解释,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因而不用申报。

  那么,两家企业先前的营业额到底有多少呢?

  由于两家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因而没有公开的财务数据。此前有媒体报道,滴滴2015年的净收入超过60亿元,而优步中国在去年7月曾预测全年净收入为负数。但这些数字,都没有经过公司方面的证实。而另一方面,网约车公司的营业额到底该如何计算,也存在着一些分歧。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周汉华认为,这需要有关部门主动介入。即便是一家亏损的企业,营业额即流水达到了也符合申报条件。但是这两家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在中国的营业收入,尤其是优步中国的营收,缺乏第三方的数据来监控,(这种情况)如果反垄断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介入。

  在《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中写明,如果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这也就是说,即使不考虑营业额,从市场占有率或其他可能导致垄断的因素,商务部门也有权主权进行调查。

  事实上,随着互联网近年来加速影响或改造传统产业,娱乐、制造、教育等产业,都不可避免的被植入互联网基因。随之而来的,互联网环境下的反垄断法适用,也成为新时代下的重要课题,既不能把传统法律直接搬到网络环境下,也不能认为网络环境完全不适用反垄断法。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认为,总体的原则是不反对垄断的地位,但应该反对垄断的行为。网约车所处的市场,是出租客运市场,一方面它有地方性,另一方面它原本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仍处于向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从这个角度讲,一下子就断言这个并购是垄断行为,这是可以讨论的。

(责任编辑:黄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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