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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12月3日电(记者于新超王军)今天,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企业间纠纷案,原告是留法博士魏国平创办的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是美国通用公司在沈阳的合资企业金杯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这场引人注目的官司去年已由大东区法院和沈阳市中法分别做出过一审和二审裁定。今年3月经辽宁省人大复议提案,将此案转到辽宁省高法立案庭,今年3月省高法立案庭把案件送回大东区法院重审。
事情起于2000年金通公司的汽车润滑油招标活动。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人之一,从当年6月起经历了金通公司对其进行的技术答辩、全工厂评价等各项严格审查。7月13日,奥吉娜公司收到金通公司的《潜在供方评审报告》,获得62分的高分(50分为通过)。在这份评审报告中,金通公司要求奥吉娜作出相应的改进计划。
7月19日,金通公司又要求奥吉娜将本是商业秘密的产品报价全部呈报过去。奥吉娜公司在按照要求做完或正在做相应工作时,却突然接到金通公司的通知:因“大部分油品没有GM认证”而在此次招标中落选。
在今天法庭辩论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金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奥吉娜公司认为,被告并没有想购买原告产品的真正的意图,在明知原告没有GM认证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自己的意图,审查了原告的生产过程、实验室设备、工艺参数、检验数据,甚至索要原告的投标价格,使原告毫无防备地向被告披露了商业秘密。为此,奥吉娜公司要求金通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而金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则完全否定了奥吉娜公司的指控,他们认为这次采购完全是按照通用公司全球采购计划的标准进行的,这并不是一次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招投标活动,而只是一次正常的企业间的经济行为,根本不存在欺诈问题。他同时列举了奥吉娜公司落选的理由:“没有经过GM认可”、“没有与GM的合作经验”、“没有QS9000认证”及“没有明显的价格优势”。
原告代理律师则当庭指出,如果这次是招投标行为,则被告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法中的禁止使用限制性条款的规定;如果像被告所说的那样,此次活动不是招投标行为,那么金通公司在此之前的一些往来函件中一直称其为“招标”、“投标”,无疑更是一种欺诈。
今天的庭审没有当庭宣判。事后,一位法律工作者说,这场官司凸显出这样一个问题:外资公司进行商业行为时,如何协调自已的标准与中国的法律和国情。
金杯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是通用汽车公司与一汽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在沈阳建立的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2.3亿美元,投资双方各占50%的股份。于新超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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