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中院审结陈女士诉物业中心赔偿案
有车族将自己的爱车停在自己居住的小区里,并交纳了停车费,应当算是踏实的。因为如果车辆发生了意外物业公司应该来承担责任。可陈女士的遭遇却偏偏不是这样,车丢了物业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物业公司提出的理由仅是陈女士停车未入位。 上周,市一中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在小区被盗纠纷,驳回陈女士要求物业管理中心给付被盗车款的诉讼请求。 陈女士居住在某小区并拥有一辆小奥拓,为保证停车安全,陈女士向物业中心交纳了停车费用。物业中心将小区内54号停车位指定给陈女士用。 2001年11月14日晚,陈女士将单位捷达轿车开回家,并停在了自己的车位上,并将自己的小奥拓停在了自己的楼门口。次日凌晨陈女士发现自己的小奥拓不见了,陈女士向有关部门报案后,查找未果。而此时陈女士的54号停车位上还停着单位的那辆捷达车。 陈女士丢车后很是懊恼,认为自己交纳了停车费,车也是停在小区内,所以物业中心应承担责任,故其一纸诉状将物业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中心赔偿自己丢车的损失。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交纳停车费后,物业中心向陈女士提供了固定车位,该固定车位具有专属性,即该车位只能由陈女士停放自己所有的车辆,陈女士在丢车当晚并未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中,而是擅自将车辆停放在他处。且其在自己的固定停车位上停放他人轿车。物业中心对停放在他处的车辆,不负有管理义务,陈女士对其擅自改变停车位置而造成的损失,应自行负担。所以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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