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大型货车在行驶中发生火灾,引起的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汽车生产商赔偿货车拥有者———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8841.6元,而汽车销售商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2000年3月23日,某工贸公司向某汽车销售商购买了一辆大型货车,并在后来安装了一台汽车空调。但到次年的3月24日,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却发生火灾,致使货车以及货车装载的13辆摩托车全部烧毁。 经鉴定,起火原因是空调的冷气出口网电线短路所致。在一审中,法院认为,汽车生产商及销售商应赔偿工贸公司损失177393元。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均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为汽车加装空调与汽车起火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判决销售和生产商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充分;而工贸公司在购买该车后,没有按照生产商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走合保养,对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应由工贸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