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传闻5年之久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宣布实施了,瞬间功夫,诸多媒体、网站纷纷竞相转载了中国银监会网站上公布的《办法》全文,也有对新《办法》和2001年下半年开始起草并在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基础稿进行对比的。 可和业界人士一聊,大家最关心的话题是汽车金融公司会不会抢走银行在汽车信贷服务方面的饭碗。 其实,细心研读一下《办法》,并进行相关分析,就会得出答案: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开展业务会对商业银行有冲击,但是不会马上抢走银行的饭碗。 首先,做汽车金融业务要有融资渠道。国外的公司,如首先可能获批的公司———大众金融服务公司、福特金融服务公司、通用金融服务公司的确实力雄厚,但他们的钱是外汇,而这项在中国开展的业务需要人民币。拿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来说,这不能支撑他们买卖多少车。所以,融资是摆在这些金融服务公司面前的主要问题,尤其是对福特、通用这两家在我国汽车销量还不算大的公司而言,何来那么多人民币?如果按今天的外汇汇率兑换或者按今天的利率融资,都不是划算的买卖。 其次,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不会愿意用高于银行利率的钱来通过金融服务公司贷款买车。就算消费者看中了金融服务公司的“专业服务”,但对于信用制度不健全的我国而言,刚开始在我国开展汽车金融服务的公司也不会完全履行他们在本国或者信用制度健全的其他国家的全部服务承诺。 第三,无论是大众金融服务公司,还是通用金融服务公司、福特金融服务公司,虽然在我国都设立了办事处,但是一直没有开展具体的业务,它们对我国市场还需要一个适应过程。除获得了一张政策的门票外,他们还需要做很多的实际工作:如需实缴货币资本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还要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其他条件。只有这些“工作”都顺利完成后,他们才会真正拿到营运“门票”。 第四,从资金来源分析,在《办法》中,尽管新增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开展“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但是却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提供汽车租赁业务”的条款。这意味着,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像国外那样,可以开展“以租代售”等与租赁相关的服务;《办法》中还去掉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的条款。这些对于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来说,都是一种限制。另外,《办法》还明确指出汽车金融公司专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其业务不同于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服务对象确定为中国内地的汽车购买者和销售者,而银行却可以“广招天下财”。 第五,《办法》还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1)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2)提供购车贷款业务;(3)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4)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5)向金融机构借款;(6)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7)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8)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这里我们以大众为例,即使大众金融服务公司可以接受一汽-大众或者上海大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但是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有足够的闲钱愿意让大众金融存吗?要知道,在未来几年,大众在中国60亿欧元的投资可是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掏的,德国大众本着“滚动投入的经营方针”一分钱都没有掏。 第七,就现状而言,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起步较晚,目前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是商业银行,它们与国内各大汽车厂商的合作范围很广,也很紧密。另外商业银行具有资本优势、完善的服务网络和先进的支付结算手段以及专业人才。银行还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及信用资料,而且可以房车结合,将房贷和车贷结合起来做。再者,银行还可以与多个汽车厂商和经销商合作,为客户提供多种选择,而汽车金融公司则是单打一。而且从汽车金融公司目前被允许开办的业务种类来看,商业银行不能做的业务只有“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一项业务。 第八,《办法》还对出资人也提出了了严格的资质要求:首先,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有关内容要求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这里的企业法人不包括国内外银行机构。其中:非金融企业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次 ,出资人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而且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知道这里所讲的汽车企业是指以生产、销售汽车整车为最终产品的企业;所讲的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掐指算来,够得着这个“出资”门槛的其实没几家。 第九,从未来新进入者角度分析,我国现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财务公司均不具备专业办理汽车消费信贷的要求。 当然,随着非金融机构业务的逐渐拓展成熟,“金融服务”这种在发达国家流行的经营方式肯定会在我国火起来。但至少在近一两年内,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而言,《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它们在汽车信贷业务上就走上了穷途末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