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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解析新修订交通违法处理规定

  一周政策

  近日,公安部针对2004年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进行了修订,新的规定从处罚、执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不仅首次规定了滞纳金上限,而且还明确要求电子眼位置必须公开,让处罚程序规定更为人性化。

从11月21日至12月5日,社会各界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有关修订案的建议。

  电子摄像头位置须公开

  由于有些地方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无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驾驶员的不满。对此,交警部门也曾要求在使用移动摄像时,执法交警不得隐藏拍摄。此次规定的修订,更明确了电子眼位置也必须向社会公开。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交通违法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交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订,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子眼拍违法限期供查询

  为了让驾驶人员能够及时获得交通违法信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自电子眼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10个工作日内,交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另外,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信息,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予以消除。

  轻微违法行为警告后放行

  行人不听劝强行闯红灯,与协管员发生冲突;机动车司机不熟悉路线,误入单行车道等等,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每天都会发生。为了最大限度地让交通违法行为人心服口服,新修订的《规定》强化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在总则中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改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此外,还明确规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不对酒后驾驶者随意验血

  新修订的《规定》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此外,新《规定》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责任编辑:王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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