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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当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燃油税改革影响,部分有车单位和个人出现缓缴、迟缴、欠缴、拒缴公路养路费现象。根据交通部等国家部委关于在燃油税改革正式实施前继续按现行方式征收公路养路费的指示精神,现就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国家燃油税改革正式实施前,车主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到当地交通征稽机构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偷逃、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

  二、对12月10日前车主主动缴纳2008年12月或以前欠缴公路养路费的车辆,一律免收滞纳金,并免予处罚;对逾期仍未缴纳的,全省交通征稽机构将通过开展大规模稽查行动依法查扣欠费车辆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手段追缴车辆欠费,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在国家实施燃油税改革后,全省交通征稽机构对以往欠费车辆拥有追索权,有权继续通过查扣欠费车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全力追缴车辆欠费,确保拖欠的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得到全面足额征收到位。

  咨询举报电话:96155。

  辽宁省交通厅

  2008年11月27日

  (辽宁日报)

(责任编辑:刘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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