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些记者问我对汽车产品可能要实行“三包”法规的看法,我很有感触。
对汽车产品,从宏观层面实行质量控制,很有必要,我很拥护,只是对“三包”这个提法,觉得有些不妥,值得商榷。但并不是说政府不对汽车售后进行纠偏,这件事政府已经做了很长时间的思考和调查。
政府帮助汽车厂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件好事。只不过,如果用“三包”观念处理汽车产品复杂的应用过程,很难合理处理故障、事故的责任问题,特别是执行难度太大,这就是我提出不以“三包”为基点,应实行汽车宏观质量控制的出发点。
汽车产品的质量职能,没有比“适用性”这一词更为确切地来表达的了。适用性是由用户认为对他有益的产品的满意度所决定的,其判断是由消费者来评判的,汽车厂商、经销商和汽修厂,只能对产品做出承诺,而不是结论。
政府对汽车产品的质量,也只是做出政策性规定、判别和必要的仲裁,目的是促进汽车厂商提高产品质量,也不是直接参与市场的判断。
眼下,汽车产品科技含量日新月异,汽车产品的适用性参数也在不断地变化,汽车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它不像冰箱、电视机那样,比较容易判定适用性范围。如一辆10万元的汽车和100万元的汽车适用性就有很大的差别,所以汽车的适用性与成本就有关系,但有一个前提,不管汽车价格高低,汽车厂商首先要对消费者负责,这种社会责任既表现为提高诚信度、提高自己的品牌力外,也表现为对产品质量、功能、服务作出确切的承诺。如果厂商违背这一原则,市场将给以严惩,而政府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就是对市场消费进行引导,并在不同时期对政策进行改变,不断修正其影响力。
政府必须扮演一种中间角色,不偏不移地引导企业和消费,正确对待汽车产品的故障和质量事件问题,必须以人为本,恰当、合理地处理人、车、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汽车厂商必须要成为提高质量的主体,主动承担起责任,事先将质量控制好,否则,就会把问题搞得很复杂,以致无法对故障加以判断,而“三包”是事后处理质量问题的一种方法,但这对现代汽车工业来说是被动的。当前,我国“汽车社会”的运行还不成熟,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政府虽然公布了“召回”法规,但至今“第一召”还未实现,因为厂商怕在市场上会产生误解,从而对销售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当汽车厂商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往往用很多绕圈子办法替代“召回”,即不公开地说“召回”去处理质量问题,使“召回”成为禁区。
另外,用户对自己的汽车进行装饰、改装(如电器)等,可能会对汽车的电子产品产生电磁干扰,以致损坏其功能。有的大量加装内饰,大量增加了车厢内甲醇的浓度,使汽车产品的质量控制搞得十分复杂。
尽管汽车厂商做了很好的防范措施,但故障仍会发生。一种是偶发性故障,往往是使用不当产生的,或随着使用期的延长,故障率也会上升,这需要正常的维护解决;一种是设计和制造上的故障隐患,需要用“召回”办法解决。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汽车产品必须实行“零缺陷”制度,即一切故障必须争取在设计、制造时就加以消除,当然正当的维护、修理也是必要的。
如果一个“明白”的消费者去买汽车,一个“明白”的经销商一定认真介绍产品的性能好处、质量保证和良好服务问题,这样消费者可能很放心,会很快成交;如果一个“不明白”的经销商,面对一个“明白”的消费者说我的产品质量很好,坏了可以“三包”,那么这个消费者可能拔腿就走,因为你的厂商只保证“三包”,而不是保证“零缺陷”,消费者是不会信赖的。
再比如,如果一个安全气囊供应商向汽车厂商说,我的安全气囊实行“三包”,如果符合冲撞标准时,提前爆发或稍迟爆发,甚至不爆发,我们负责“三包”,那么谁还敢用你的产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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