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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六宗“罪”

  六点质疑

  北亚车市方面提供的“建议(草稿)”对《办法》提出了六点质疑:

  一、《办法》强化了品牌的垄断地位,使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汽车销售企业和消费者被更加弱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加容易遭到侵害。

《办法》规定了厂家高度的销售控制权,汽车经销商必须在得到汽车厂家品牌许可之后才可以销售汽车,汽车生产企业掌握了汽车流通企业的发展命脉,经销商必须听命于厂家,把本应该由市场来调控的自由竞争环境变成了由厂家审批认可的“行政”的管理机制,强化了市场的垄断。而消费者则被剥夺了由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办法》正在帮助汽车厂商把已经形成的买方市场再变回卖方市场。

  二、《办法》以品牌授权的方式由厂家管理汽车流通市场,代替了政府的一部分职能,使政府管理缺位,把社会的汽车市场变成为汽车厂家的市场。有些一直奉公守法的经销商,由于没有得到汽车厂家的品牌授权,合法商户一夜之间变成了非法商户。而在有些地方,还没有《办法》的操作细则,使品牌授权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造成授权和没授权的经销商都在进行汽车销售,已造成市场管理的混乱。

  三、《办法》规定了经销商必须符合厂家的建设要求,而各汽车厂家却都在推行4S店的经销模式,《办法》无异于肯定和强化了4S店的经营模式,而否定(或抑制)了其他经营业态。然而,当前在汽车销售领域最活跃的销售形态却不是4S店,而是汽车有形市场。汽车有形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了功能多样的能够以集中展示、销售,便于消费者挑选的汽车消费环境,但是这种业态不利于形成垄断,而有利于市场竞争,因此不被汽车厂家认可,有的厂商甚至不允许自己的品牌汽车进入有形汽车市场销售。目前,我国大量4S店的建设(全国近万家,北京300多家,每家用地平均数千平方米),耗费了惊人的土地资源;这些销售店点多、分散,给消费者选车、购车和办理相关手续造成许多麻烦,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燃油。

  四、由于《办法》规定经销商要按厂家要求建设统一的店铺、统一的品牌形象系统,建立本品牌的售后维修保养体系,从而压抑了经销商和维修保养企业的品牌建立,造成了同一品牌下服务无优劣的假象,强化汽车品牌形象,弱化实际的服务质量,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伤害。汽车的销售、售后服务、维修保养、装饰美容、改装服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然而汽车厂家为了使其利益最大化,会选择一种最有利于使其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的经营方式。

  此外,《办法》强调建立统一汽车品牌形象的要求,无疑使在我国占90%以上的国外汽车品牌的销售网络得到了充分的免费宣传,为国际汽车大鳄节约了可观的品牌宣传费用,而侵占了我国经销商的利益。

  五、从进口汽车的销售情况来看,《办法》规定一个品牌在国内只能有一个总代理,并只能由其授权,这无疑是赋予了总代理主宰市场的权力。总代理按照其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已经使一批进口汽车经销商退出市场,剩下的不得不按照总代理的指令兴建4S店,有的则在权限不断被剥夺的前提下逐渐变成二级分销商。进口汽车品牌轻而易举地得到了需要投入巨资打造的销售网络,根本没有实现加大外国汽车品牌在我国建立汽车销售网络投资的初衷,而恰恰适得其反。

  六、从目前汽车市场的总体情况来看,《办法》实施以来,并没有对规范、整理市场起到什么效果,车市的秩序依然如故。在汽车有形市场,经营多种品牌的经销商依然在经营;不允许进入有形汽车市场销售的汽车品牌依然在有形汽车市场进行销售;没有任何经营资质的“拼车”公司依然活跃在汽车市场周边;消费者的投诉也依然如同以往,而且还有增加的趋势。所不同的是给经销商都办了一遍品牌授权手续,给其增加了一些麻烦和额外的成本,而许多守法经营的商户由于没有取得品牌授权,已经变成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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