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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六宗“罪”

  五点建议

  “建议(草稿)”认为,应当从五个方面改进:

  一、对汽车市场管理、监督的职能应该是政府,汽车市场的有序发展不能仅寄希望于品牌销售许可。

企业是利益的团体,对社会、对市场的公信力很弱,让一个企业去管理另一群企业的办法是难以理顺市场秩序的,政府应该对车市的和谐发展有所作为,而不应该仅仅是《办法》中的“备案”。

  二、在汽车服务贸易领域应该造就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不应该强化垄断,应该把汽车服务贸易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放在同等的地位,而不是从属关系,不应让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法人不平等。

  三、汽车品牌销售是当今众多汽车销售方式中的一种,政策法规要符合实际。有关部门要相信企业,企业内部的事情要企业自己去管理,而不要强行规定企业一定要采取某种销售模式,而不能采取另一种销售模式。汽车销售方式是多元化的,有的方式适合某种品牌的销售,有的适合在某个城市的销售,有的适合某个经营人员的销售。政策应该让多元化的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而不应人为地强行组合,只推崇其一,而偏废其他。

  四、政策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让企业降低投资、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建立有利于竞争和多元化发展的汽车销售体系。不要用政策法规的形式鼓励发展4S店或反对发展4S店,应让市场经济去检验这种业态。

  五、对于有形汽车市场的建设,希望:

  1、作好城市发展规划,避免城市盲目发展有形汽车市场、4S店等汽车销售项目,避免汽车销售过度竞争,造成不必要的土地、资金及社会资源的浪费。

  2、在《办法》中应允许品牌经销商在市场内自行设立分支机构,厂家不得干预。

  3、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在工商部门监管的汽车市场内设立非分支机构的二级经销商,便于规范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禁止汽车厂商以区域销售为借口,歧视非本地消费者,应允许经销商在本销售场所向所有消费者销售汽车。

  5、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市场建设项目时,应充分听取行业组织(商会、协会)的意见后再批复。

  悬疑

  虽然修改的呼声不断,但政策调整却需要多方考量,全面权衡,有关部门是否会作出修改不得而知。罗磊担忧,“这些建议可能还不足以让政府部门做出政策调整,因为缺乏具体的案例、数据,缺少量化的东西。”

  从某个层面看,要坚持“授权”经营,经销商与厂家平起平坐恐怕很难;若“允许经销商在市场内自行设立分支机构,厂家不得干预”,那又如何进一步规范?这其中有很多矛盾,“建议”也并没有想出很多有效的办法。

  另一方面,市场环境的不规范,是汽车销售市场本身巨大的利益驱动所致,并不是《办法》所致,即使修改了《办法》,也不可能让“拼缝”现象及不规范行为消失殆尽。优化渠道建设及净化市场环境,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完全包办的,更不是出台某个“办法”就行的,需要长期的建设及市场(通过竞争与发展)自身的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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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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