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的销售协议
通用汽车1934年的经销合同允许汽车公司对业绩不良的经销商提前90天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
协议还载明,如果经销商因租用的某些物品无法移交给新经销商而造成损失,公司可以承担一部分。公司会向经销商提供一张支票来弥补他没有抵押等负担的资产,并承担部分因租约带来的债务。
“取消经销商特许权时保护经销商不受财产损失,这是通用汽车采取的确定开明的态度,也是值得赞许的做法。”斯隆说,“即使这家经销商特许经销权被剥夺是因为它本身经营不当。”
通用汽车的经销商随着通用汽车公司本身的成长而不断成长。1935年,通用汽车拥有13600个代理权,但是到1955年,已经有了17000家经销店。
但是二战之后的飞速发展却也付出了很大代价。1950年代初,当汽车供应量超过了消费者需求的时候,汽车生产商只能给经销商施加压力让他们增大库存。
经销商们当然也抱怨包括通用汽车在内的汽车生产商在几乎每年或每两年的时间里,就对特许经销权做一次更新整顿。这其实是汽车生产商所采取的较强硬的手段,从而保证经销商的规范性。但这种做法对于经销商对他们的经销店做长期规划时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
经销商将此抱怨提到了国会,1955年起,就经销商和制造商关系展开的听证会经常成为美国各大报章的头版头条。
在那次喧嚣的争论中,斯隆还对通用汽车的特许经销商体系的建设做出了另一个很大的贡献,这就是他在1956年自己退休那年提出了现代特许协议。斯隆给经销商两份合同协议,一年制的和五年制的,通用汽车也是第一家提出如此长期合作合同的汽车生产企业。
西奥多(Theodore Fichetner)特许经营店在1952年获得了雪佛兰品牌的特许经营权,西奥多的儿子Leonard,拥有另一家雪佛兰特许经营店。他这样回忆新的特许经营协议对他父亲生意的作用:“你再也不必担心每年都要去更新特许经营协议了,你可以回去好好工作,好好照顾好你的客户了。”
到1962年,基本上所有的通用汽车经销店都签订了五年制的特许经销权合同。到今天也是如此,而通用汽车给特许经销商的合同也成为其他汽车厂商广泛学习采用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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