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违法机动车辆,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暂停其使用……7月25日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二审的《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修改稿)》将原本的暂“扣”改为了暂“停”。
在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一审稿中,对伪造公路养路费票证和收据;套用或者伪造机动车牌照;办理停驶手续后在停驶期间行驶;欠缴养路费6个月以上四类行为,养路费征稽机构有权暂扣违法车辆,并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养路费及滞纳金。
而在二审稿中将处罚手段由暂“扣”车辆改为了暂“停”违法机动车辆使用。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李小娟表示,立法提倡运用多种手段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仅采取扣车。改暂扣为暂停,不但在用语上更为规范,而且意味着扣车将不再是唯一的处罚手段。暂停使用既可以是暂扣车辆,也可以是暂时登记保存,由相关机构保存车辆期间车主同样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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