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停车场内被盗后,车主诉至法院要求停车场赔偿。朝阳法院近日判决停车场赔偿车主车辆损失费、保险费等共计7.8万余元。
2006年12月14日,廊坊市兰新雅彩印有限公司(简称兰新雅公司)、王先生和北京怡和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怡和阳光公司)签订《停车场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将王先生的捷达轿车停放在怡和阳光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兰新雅公司按季度交纳停车管理费。
怡和阳光公司辩称,他们签订的协议不是保管合同而是服务合同,怡和阳光公司只负责提供停车场地、保证停车场秩序,指挥车辆有序停车,对车辆被盗不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协议为有偿保管合同,根据协议约定,怡和阳光公司就应对该车进行妥善保管、看护。由于怡和阳光公司保管不善致使该车在正常停放期间被盗,怡和阳光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怡和阳光公司赔偿兰新雅公司车辆损失费、保险费等共计7.8万余元。
怡和阳光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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