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省交警总队公布我省首部《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规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作出了明确分类和详尽规定,并于7月1日正式施行。
制定该“规则”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三类当事人过错行为170条
《规则》将当事人过错行为分为三类24个部分170条,其中严重过错行为17个部分101条,包括高速高等级公路部分12条;一般过错行为5个部分55条,包括高速高等级公路部分8条;其他过错行为两个部分14条。
《规则》第五条提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的,不承担责任。
细化高速(高等级)公路道交事故责任
贵州地处高原,97%山地和3%丘陵,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率较高。结合地方实际,新《规则》特别对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加了20条高速(高等级)公路上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规则》还设置了9种全责条款,即一方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其行为之一,要负全部责任。
严重违法行为加重一级责任
《规则》增加了对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车及机动车违法载运爆炸物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加重处罚。《规则》第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具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爆易燃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过错行为的,只加重其一级责任,另一方按照责任对应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据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则出台将有利于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公正、公开、公平,驾驶人也可根据《规则》明确自身交通违法行为应负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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