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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价保护消费者 汽车行业不存在垄断

  乘联会主席饶达认为,汽车品牌销售属于专营专卖范畴,对其监管和调控的依据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目前《反垄断法》已实施,《办法》也没有修改,这说明两个政策、法律之间不冲突。企业营销政策不必为此进行修改和调整。

  “汽车行业不存在垄断的问题。”日前,全国乘用车联席会议主席饶达明确表态。这是在《反垄断法》实施后,始终顶在风口浪尖的国内车市首度作出回应。事实上,如果说在《反垄断法》实施前,国内汽车行业还有一些不安情绪的话,那么现在,业内不仅没有任何调整的动静,而且已经在理论上打下了“非垄断”的基础。

  汽车业内表示:中国3家最大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国内汽车市场占有率总和不足50%,只要汽车生产企业不组成“卡特尔”,企业并购达不到《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就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反垄断法》也就对汽车行业经营没有任何规范作用。”

  显然,车市眼下的“安稳”和如此强硬的表态,是很多人事先所没有料到的。

  除了降价,车市按兵不动

  沪上一家奥迪经销商告诉笔者,目前还没有要调整4S店经营模式的消息,眼下的经营规则和《反垄断法》实施前差不多。本地一家汽车经销集团的内部人士也向笔者承认,目前厂商在“最低限价”、“本地销售”等方面的口径并没有改变过。

  笔者发现,自《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除了别克丰田等厂商做过“适应反垄断潮流”的降价外,整个车市基本没有动静。而车市的降价也很难归结于《反垄断法》的效力,事实上,由于今年以来车市的长期低迷,从6月起,车市就已经开始降价。

  显然,《反垄断法》更多细则的缺失让汽车领域的“垄断”定义迟迟没有定论,而包括业内的厂商和专家,也在这半个月内找到了汽车行业非垄断的“理论依据”。

  4S店促进了技术进步

  在《反垄断法》公布后,4S店对汽车品牌的特权经营就成为业内外争论的焦点。对此,全国乘联会专家表示,4S店的经营模式不仅没有垄断,相反是促进了技术进步。

  《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乘联会主席饶达认为,汽车品牌销售属于专营专卖范畴,对其监管和调控的依据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目前《反垄断法》已实施,《办法》也没有修改,这说明两个政策、法律之间不冲突。企业营销政策不必为此进行修改和调整。

  最低限价保护消费者利益

  “有人用反垄断法规定的不许制定零售最低价、不许禁止跨区域销售为由,指责《办法》,其实《反垄断法》的这些规定的前提是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业内另一个“最低限价”的敏感问题,乘联会专家表示,汽车行业的竞争很激烈,没有一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汽车企业之间也没有联盟协议,因此“充分竞争”下的“最低限价”并非垄断。

  饶达表示,4S店实行最低限价和限定销售区域,其实是为了保护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反垄断法》的这些规定的前提条件与汽车行业的现状不一致,因此对汽车行业的经营不起到限制作用。

  攻击《办法》非因《反垄断法》

  为了保证现有汽车经销模式的延续,业内还特地找到了《办法》受指责和“曲解”的原因。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市场上的‘黄牛’大大减少,市场秩序大大改善,因此是个好政策。”一位汽车行业专家甚至如此解释《办法》为何遭到普遍质疑,“因为这个政策实施以来,汽车大市场逐步衰落,没有工商总局发的汽车专营的营业执照的人就不能合法卖车了,这样就得罪了很大一批人,另外少数经营不好的汽车经销商也拿《办法》出气,这是《办法》出台以来就始终遭受攻击的主要原因。”

  经销商的“难言之隐”

  “其实关键还是要等细则的出台,现在经销商依然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在确定《反垄断法》能够为我们提供保护以前,没有经销商敢随便动、随便说。”沪上一家宝马经销商私下表示。

  毫无疑问,《反垄断法》实施后,汽车厂商和经销商在大动作上的“一致行动”并非代表了各自的共同利益和愿望。事实上,《反垄断法》实施前,就已经有不少经销商向外界表达了要求改变产销不平等地位的意愿;但《反垄断法》实施后,细则的缺失以及车市的整体“失语”也出乎经销商的意料。因此,在前景明朗以前,眼下大部分经销商只能和厂商保持“步调一致”。

  8月5日,国务院曾下发《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作为《反垄断法》的首个细则,《规定》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细则出台前,别忙着引导舆论

  “在细则出台前,就急着给行业下定论是不妥当的。”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教授石磊明确表示,现在需要防范一些所谓的“业内人士”或“专家”站在行业的利益来引导舆论,最终让整件事情失去公正的客观环境。

  石教授认为,现在国内反垄断最大的问题就是细则未出,定义不明,“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把这么多不同性质的行业统统框在一个大纲性的《反垄断法》内,而不是用细则去解释,就势必会有人钻空子。”与国外相比,美国的反垄断细则详细到了不可思议的地步,甚至每个产品都有专门的细则来规范,而这应当是国内反垄断的当务之急。 

(责任编辑:王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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