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朱福英、宋游建与何清海决定合伙以15.8万元的总价购买一辆农用车,因何清海是驾驶员懂行,购车等相关事务便由何清海办理。购车后刚营运了1个月,双方就发生分歧,何清海以4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朱福英、宋游建。朱福英、宋游建到购车单位查后得知,当时购车加各类手续费实际开销为11.96万元,何清海多报了3万多元,朱、宋两人认为,此部分属于何清海不当得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清海支付给朱福英、宋游建2.9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当时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书,确认购车全部投资为15.8万元,是有效协议,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